知识产权法-专利权法

知识产权法-专利权法
一、专利法的历史P240
163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垄断法规》,他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1984年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后1992年、20002次重大修改。
二、发明创造的种类及概念P242
PA2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不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P243
PA5(一)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PA25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对该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四、发明人、设计人与专利权人的含义及区别P245
(一)发明人/设计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泛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发明创造人。
(二)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人
*专利权人可能是有资格申请并获得专利的人,也可能是专利转让活动中的受让人
五、特殊发明的权利归属P246
(一)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1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合作发明和委托发明: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六、专利实施权(禁止权)的内容P282
(一)PA11方法专利的禁止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PA11外观设计专利的禁止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七、发明的合理使用
PA6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八、专利申请的实质性要件P257
(一)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二)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九、专利申请的基本程序P272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一)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该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
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P294
PA59()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十一、专利保护期的计算P287
PA4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十二、专利的无效宣告及效力P277
(一)PA45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PA47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
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十三、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P302
(一)形式要件: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专利  2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中国专利
3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4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二)实质要件: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
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相比,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则构成侵权
十四、专利侵权的行为P318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产品的行为  4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7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该方法直接所得到的产品的行为 8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十五、专利侵权的救济P323
(一)自力救济:指专利权人在获知自己所享有的专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律师对侵权行为人主张权益,进行证据的收集,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并经当事人磋商和相互谅解,以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一种救济方式。
(二)行政救济:指专利权人在获知自己所享有的专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请求经法律授权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加以处理,而由该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并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主持调节,以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一种救济方式。
(三)司法救济:指专利权人在获知自己所享有的专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向司法机关进行
控告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由司法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处理,以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方式。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认定专利侵权行为的原则P303
(一)等同原则:如果某一可能侵权物以一个或多个等效手段替换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而产生的效果又和原来的相同时,那么它仍落在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之内,应当判为侵权。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十七、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书写要求P272 PA26
(一)专利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附图。
(二)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十八、强制许可P288
(一)具备两个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
PA4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二)为了国家利益的强制许可
PA49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PA50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三)有关联的两项专利间的相互强制许可
PA51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5:26: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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