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职务发明

【篇一:案例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报酬支付纠纷 时间:2012-09-21 浏览量 0 评论 0 潘某于1998年入职被告xx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沙江公司)。工作期间,潘某有两项职务发明被授予专利权,该两项发明专利名称是: 一种含野黄芩甙和咖啡酰奎宁酸的药用组分物 和 一种灯盏细辛有效组分的制备方法 。该两项发明专利权人为金沙江公司。xx市生物谷医药有限公司(生物谷公司)系金沙江公司的经销公司。2009年,生物谷公司许可xx生物谷灯盏药业有限公司(简称灯盏公司)使用潘某发明的涉案专利。2010年,原告从多地购得 灯盏细辛注射液 ,该 灯盏细辛注射液 使用了 一种含野黄芩甙和咖啡酰奎宁酸的药用组分物 发明专利,生产企业是灯盏公司。潘某要求金沙江公司支付其职务发明专利的奖励和报酬2000万元,但是遭对方拒绝,后提起诉讼。
潘某后来到常胜律师委托代理此案,常盛律师听取委托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以及调查发现:被告金沙江公司是涉案专利权人,依法应是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报酬的义务主体。金沙江公司提交的原告的工资通知单、薪酬调整通知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员工评价表等证据,
不能证明其已支付给了报酬。委托人现有的证据不能举证证明发明专利已由金沙江公司自己实施、 一种灯盏细辛有效组分的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已许可灯盏公司实施以及实施专利所取得的利润、使用费等经济效益。鉴于金沙江公司许可灯盏公司实施了 一种含野黄芩甙和咖啡酰奎宁酸的药用组分物 专利,金沙江公司将涉案专利许可他人实施必定产生经济效益、却未提交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等抗辩证据等因素,被告应该参照专利法法定酌情赔偿的规定,确定本案应支付的报酬。
一审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金沙江公司向原告潘某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报酬共计10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常盛律师再一次用自己的专业能力维护了委托人赢得利益。
【篇二:案例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权属认定
◆案情
赵某为a公司员工,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1月底,赵某辞职离开了a公司,2007年4月,赵某向国家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授予赵某发明专利。
a公司认为,赵某为a公司员工,参与了公司的有关技术开发工作,在离开公司后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其在公司时分配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且赵某在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的完成中利用了a公司的物质条件,应属职务发明。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发明专利权归原告a公司所有。
被告赵某辩称:被告发明专利技术的完成,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不是履行本岗位职责,更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案涉发明专利是非职务发明。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申请的发明专利,虽是赵某在离开a公司后1年内做出的,但该发明专利与赵某在a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无关,亦与a公司分配的任务无关。在发明创造的完成过程中,a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赵某主要利用了其物质条件,故该发明专利不存在职务发明因素,不属于所规定的职务发明。a公司主张诉争发明专利技术属于职务发明,发明专利权归原告a公司所有的理由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司法实践中,引发专利权属纠纷的事由多种多样,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合作开发当事人之间、委托开发当事人之间均可能引发专利权属纠纷。本案涉及到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就专利权的归属产生的纠纷,判定案涉专利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是处理案件的关键。
一、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也称自由发明,是指公民在没有主要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且与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范围无关的情况下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则进一步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或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根据上述规定,职务发明应当分为两类,一类系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发明创造。本案中,赵某申请的发明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专利,应依据上述规定进行认定。
二、赵某是否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三种情形: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第二,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第三,发明人或设计人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案中,赵某作为a公司副总经理,其职责范围是负责公司营销工作,技术开发不属于其本职工作,a公司在本职工作范围以外也没有另行分配赵某承担技术开发项目,不存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因此,赵某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赵某是否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和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图纸或者技术情报等。所谓主要利用,是指这些物质技术条件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很多发明创造的产生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并非凡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必须是所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对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具有明显实质性作用。
但应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可见,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以及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都可以由发明人或设计人通过合同进行约定。
本案中,赵某在完成发明过程中,主要依靠自己多年工作经验的积累,并非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故该发明专利不存在职务发明因素,不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
综上,a公司主张诉争发明专利技术属于职务发明,发明专利权归原告a公司所有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篇三:案例职务发明】
责任编辑: 合肥陈军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分类: 时间: 2016-01-11 浏览:344 次摘要:本文对全国范围内52件判决结案的奖酬案件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并得到一些结论: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机械、化工等行业领域尤其需要做好应对准备。发明人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企业应当十分注意职务发明相关制度的有效性和实际执行中的证据保留。
职务发明奖酬纠纷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不多,每一个司法判例都是珍贵的研究资源的。笔者对全国范围内自1993年起至今的52件判决结案的职务发明奖酬司法救济案件进行了整理、统计和分析。从以下分析报告中可以看到一些案件发展趋势,并获得一些有用的结论。
为方便统计和分析,本文中笔者将中国各省市按职务发明纠纷发生情况进行分组如下:上海、北京、深圳、天津、重庆、成都、江苏、浙江、广东(除深圳)、华东(山东安徽福建江西)、华北(河北、山西陕西)、华中(河南、湖北、湖南河北)、东北(黑龙江吉林辽宁)、西部(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四川[除成都]云南贵州广西甘肃宁夏)。
1.职务发明案件逐年上升
总体上,职务发明奖酬纠纷的发生仍然呈零星分布。自2003年左右开始职务发明奖酬诉讼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趋势,尤其在2011年和2013年,增长率均在150%以上。
从地区分布上看,上海、华东地区、北京的案件发生数量占前三甲,见图2;全国大多数地区案件数量增长发生在2010年之后。
2.胜诉率
以原告通过判决获得职务发明奖酬为胜诉标准,笔者发现在全国范围内,原告的胜诉率是被告胜诉率的3倍。
在案件数量位列前三甲的上海、华东、北京三地中,上海法院审理的职务发明案件原告胜诉率达到三分之二;北京和华东地区的原告胜诉率均不足一半。另外,要特别提一下重庆,笔者检索到重庆地区的职务发明案件共4件,原告胜诉3件,其案件数量和原告胜诉率均超全国平均水平。同时,我们从后文可以看到,重庆法院对发明人的保护还体现其它各个方面。
只有31%的案件一审生效结案,大多数案件进入二审,其中绝大多数二审案件维持原判,增加赔偿额的占上诉案件的13.5%,减少赔偿的占上诉案件的8.1%。尚没有检索到经过再审的职务发明案件,也没发现由实质审理的职务发明案件。
3.赔偿金额
赔偿数额方面,近一半原告胜诉的案件判赔额在人民币10-100万之间,其平均值为57.13万元。判赔数额最高的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湖北工业大学向职务发明人支付96.6万元人民币的职务发明奖酬,并于2014年被湖北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在所有原告胜诉的案件中,原告所获赔偿金额的平均值为16.3万,但需要指出的是,有些案件会包括多件专利,因此上述16.3万可能对应多件职务发明创造。
上海、北京、成都的判赔的金额较高,大多数案件的赔偿额均在10万到100万之间,而华东和华北地区的赔偿额均在1万元以下。
4.行业分布
在所有52件职务发明奖酬案件中,机械领域的案件发生数量最高,共有21件,案件发生数量上是全行业平均水平的几倍,但是企业的胜诉率只有24%,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其次是制药领域的案件共有9件,但其企业胜诉率达到44%,高于全行业的平均胜诉率29%15个百分点;再次是冶金行业的案件有5件,企业胜诉率高达到60%,超全行业的平均企业胜诉率一倍有余。
在赔偿额方面,化工行业、植物新品种研发行业、制药行业的职务发明奖酬案件赔偿金额占前了三甲,但化工行业、植物新品种行业的发生的频率均不高。同时机械领域的案件数量虽多,但每个案件的赔偿金额较低。
5.职务发明类型
涉诉的职务发明以实用新型专利居多,发明专利其次,非专利类包括新药3件、植物新品种2件,其它科技成果4件。值得一提的是,在南昌市中院一审、江西省高院二审的陈志伟诉萍乡水煤浆有限公司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纠纷案中,原告主张的职务发明虽为专利,但其主张的实施收益产生时间早于专利授权日,一审法院以《合同法》326条,二审法院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31: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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