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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深圳市掌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2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掌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掌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掌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陶建武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程志远北京向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陶建武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程志远北京向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陶建武程志远 
【代理律所】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向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掌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相关证据材料、被诉裁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本案二审焦点为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    根据查明的事实,掌讯公司提交的证据1-3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证据5印刷电路板组件照片、证据8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印刷电路板组件、掌讯高清多媒体导航软件”商品上使用了诉争商标,但上述商品不属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导航仪器”属于第0907组,印刷电路板组件和掌讯高清多媒体导航软件分别属于第0913组和第0901组。    掌讯公司自述其将印刷电路板组件、掌讯高清多媒体导航软件销售给汽车制造厂、4S店汽车音响导航供应工厂等客户工厂,由客户工厂在其印刷电路板组件基础上,再自行采购五金、塑胶、显示屏、触摸以及其他电子组件一起组装成汽车音响导航设备。可见,印刷电路板组件和导航软件作为导航仪器的上游商品或组成部件,并非导航仪器本身,上述商品在区分表中是规范商品,各
自独立,掌讯公司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诉争商标在“导航仪器”商品上的使用,否则将有悖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目的。    掌讯公司提交的证据6、7专利授权文本、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与商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无关;证据4路由器产品的相关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9销售路由器产品的发票未显示诉争商标,且路由器并非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掌讯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是“导航仪器”商品的使用,无法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的认定有误,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241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深圳市掌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深圳市掌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深圳市掌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0:00:44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掌讯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便携式媒体播放器;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自动广告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掌讯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成套销售了印刷电路板组件及掌讯高清多媒体导航软件V1.0产品。成套销售的印刷电路板组件与导航软件属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商品。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卫星导航仪器;手提电话;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商品与“导航仪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导航仪器;卫星导航仪器;手提电话;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掌讯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据,显示的商品为“印刷电路板组件、掌讯高清多媒体导航软件”,其中“印刷电路板组件”商品虽显示了诉争商标,
但与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掌讯高清多媒体导航软件”商品未显示诉争商标,且掌讯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其他商标,不视为诉争商标的使用。综上所述,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深圳市掌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5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继莲,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掌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其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武,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赵兴国,首席技术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远,北京向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24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深圳市掌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掌讯公司)。
     2.注册号:11622312。
     3.申请日期:2012年10月18日。
     4.专用期限至:2024年5月20日。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0901;0907;0908):便携式媒体播放器;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导航仪器;卫星导航仪器;手提电话;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自动广告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175759号《关于第11622312号“XY-LIN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9月27日。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掌讯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2014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简称指定期间)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为由,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52: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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