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年珠宝(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上诉案...

佰年珠宝(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9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3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亓蕾闻汉东宋川 
【审理法官】亓蕾闻汉东宋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佰年珠宝(深圳)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遵义百年珠宝有限公司 
【当事人】佰年珠宝(深圳)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遵义百年珠宝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佰年珠宝(深圳)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遵义百年珠宝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张翠英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张翠英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向阳张翠英 
【代理律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佰年珠宝(深圳)有限公司;遵义百年珠宝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及原审诉讼阶段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另查一,诉争商标由翁祖芬于2016年9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深圳佰年珠宝公司名下。    另查二,2013年8月,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向遵义百年珠宝公司百年珠宝新华路店颁发证书,授予“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示范店”称号;2013年12月,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向遵义百年珠宝公司百年珠宝总店颁发荣誉证书,授予“2012年度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优秀放心店”称号;2015年8月,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向遵义百年珠宝公司百年六盘水店颁发证书,授予“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示范店”称号;2015年11月,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向遵义百年珠宝公司百年珠宝总店颁发荣誉证书,授予“2015年度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优秀放心店”称号。    另查三,2001年7月,遵义百年珠宝公司成为贵州省宝玉石协会团体会员。2002年和2005年,遵义百年珠宝公司被遵义市消费者协会评为遵义
市诚信单位称号。    另查四,深圳佰年珠宝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其提交了使用诉争商标的相关证据,其中部分视频、照片类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绝大部分加盟合同签订时间在2018年,绝大部分销售票据显示时间在2018年。    以上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遵义百年珠宝公司成立时间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即其使用“百年”字号的时间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判断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遵义百年珠宝公司主张的在先字号权益,需要根据在案证据判断其主张的字号是否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根据遵义百年珠宝公司提交的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相关店铺获得的荣誉、公司获得荣誉等证据,可以证明遵义百年珠宝公司的“百年”字号在玉石珠宝首饰行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诉争商标与遵义百年珠宝公司的字号相同,核定使用的商品与遵义百年珠宝公司经营的商品构成同
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深圳佰年珠宝公司虽然提交了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但大部分证据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难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不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之情形。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深圳佰年珠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佰年珠宝(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4:56:38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遵义百年珠宝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26日,其经营范围为黄金零售等,其字号名称使用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根据遵义百年珠宝公司提供的其所的获荣誉资料、宣传情况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先使用的字号“百年”已经在玉石珠宝首饰行业服务上产生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深圳佰年珠宝公司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手镯(首饰);链(首饰)等商品上注册与遵义百年珠宝公司的字号相同的诉争商
标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对遵义百年珠宝公司在先字号权益的损害。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诉争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深圳佰年珠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深圳佰年珠宝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遵义百年珠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字号“百年”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遵义百年珠宝公司的“百年”字号不具有独创性,与其未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原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予考虑,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佰年珠宝(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73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佰年珠宝(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翁祖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英,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遵义百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姚力,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佰年珠宝(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佰年珠宝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7525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深圳佰年珠宝公司。
     2.注册号:21197912。
     3.申请日期:2016年9月2日。
     4.注册日期:2017年11月7日。
     5.专用期限至:2027年11月6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类似1403):手镯(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等。
     二、被诉裁定:商评字[2019]第101710号《关于第21197912号“百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9年5月14日。
     被诉裁定认定:遵义百年珠宝有限公司(简称遵义百年珠宝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可知,遵义百年珠宝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26日,其经营范围为黄金零售等,其字号名称使用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期。遵义百年珠宝公司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先使用的字号“百年”已经在玉石珠宝首饰行业服务上产生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深圳佰年珠宝公司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手镯(首饰)等商品上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对遵义百年珠宝公司在先字号权益的损害。遵义百年珠宝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遵义百年珠宝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与诉争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遵义百年珠宝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缺乏事实依据。另,遵义百年珠宝公司未提交证据用以能证明,诉争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亦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相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故遵义百年珠宝公司依据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遵义百年珠宝公司所提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其他事实
     在行政阶段,深圳佰年珠宝公司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深圳佰年珠宝公司商标注册信息资料;
     深圳佰年珠宝公司产品宣传资料;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4:23: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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