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根据《XX保守GJ秘密法》、《XX反不正当竞争法》和XXXXX《XX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XX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公司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公司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主要领导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XXXX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或者工作细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八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是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有关部门保密工作要求,研究决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负责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
(一)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公司领导,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指示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失泄密事件查处;
(三)制定和适时修订《XX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试行)》;
(四)指导、协助各单位准确确定商业秘密具体范围、密级、保密期限等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保密工作小组是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
(一)负责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公司领导以及本单位主要领导,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指示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三)负责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失泄密事件查处;
(四)制定和适时修订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工作:
(一) 落实上级保密主管部门的有关制度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 配合公司保密办、单位保密工作小组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失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三) 负责本单位商业秘密和涉密载体管理,监督、指导本单位各部门准确确定商业秘密和密级;
(四) 对本单位员工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 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失泄密隐患;
(六) 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保密工作小组、公司保密办反映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十三条各单位依法确定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详见附件:《XXXX公司商业秘密指导目录》)。
第十四条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应随着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实行“随时产生、随时定密、动态管理”
的原则。
第十五条公司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按照《XX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确定国家秘密。
第十六条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公司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核心商密”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害;“普通商密”是一般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1:20: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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