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石永良建材有限公司、李军志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

郑州石永良建材有限公司、李军志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04 
【案件字号】(2022)豫01民终30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泽军 
【审理法官】刘泽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州石永良建材有限公司;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军志 
【当事人】郑州石永良建材有限公司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军志 
【当事人-个人】李军志 
【当事人-公司】郑州石永良建材有限公司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席乐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孙冰霜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许鑫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席乐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孙冰霜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许鑫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席乐孙冰霜许鑫 
【代理律所】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郑州石永良建材有限公司;李军志 
【被告】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石永良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侵权不可抗力第三人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李军志的母亲朱秀荣(生于1946年9月16日),生育包括李军志在内的四个子女。李军志与李敏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李某(已成年)、一女李某2(生于2009年8月17日)。    以上事实有医疗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石永良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石永良公司与正岩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明确约定,石永良公司承接案涉屋面防水施工工程,该协议上有石
俊超签字,并加盖石永良公司印章,李军志亦认可系石俊超介绍其到工地干活。石永良公司虽对该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提出异议,但对其签字盖章并无异议,在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石永良公司承包案涉工程施工,并与李军志形成劳务关系并无不当。石永良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责任,应由正岩公司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郑州石永良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郑州石永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30: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州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正岩公司)与石永良公司签订一份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石永良公司承包正岩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59号院老旧小区改造屋面防水施工工程等,协议上加盖石永良公司合同专用章及石俊超签字。李军志经石俊超介绍到该施工工地工作。2020年6月21日,李军志在施工过程中不
慎坠落,致多发肋骨骨折等,被送往郑州市附属医院住院,住院83天,石俊超支付医疗费200000元,李军志支付医疗费85431.5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81.99元。后李军志诉至法院,诉讼中,李军志提出鉴定申请,经该院依法委托,2021年6月25日,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六、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李军志右下肺叶楔形切除术后评为一项七级伤残;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评为一项九级伤残;骨盆多发骨折畸形愈合评为一项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军志伤后90日内建议一人护理(住院期间护理人数遵医嘱),伤后90日内建议加强营养促进损伤恢复。3.被鉴定人李军志的后续医疗费康复费评定见评估意见书……”,后续医疗费康复费评估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李军志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需人民币1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正岩公司与石永良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将屋面防水施工工程承包给石永良公司,协议上加盖石永良公司合同专用章及石俊超签字,李军志经石俊超介绍到该施工工地工作,石永良公司与李军志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李军志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屋顶坠落受伤,石永良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李军志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军志亦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对因此而造成的自身损害承担20%的民事责任。李军志关于医疗费的主张,按照实际支出数额计算,为85431.52
元;李军志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4150元)、后续费(15000元)、残疾赔偿金(298852.92元)的主张合理,予以支持;李军志关于营养费的主张,按照鉴定意见日期,每天20元计算,为1800元;李军志关于护理费的主张,按照鉴定意见日期,参照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1554.03元;李军志关于误工费的主张,参照河南省建筑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55574.43元;李军志关于交通费的主张,该院酌定1000元;李军志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根据李军志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为37728.57元,计入残疾赔偿金项下;李军志关于辅助器具费的主张,按照实际支出数额计算,为1381.99元;以上共计512473.46元。石永良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409978.77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上共计439978.77元,扣减石俊超已支付医疗费200000元中应由李军志承担比例40000元,下余为399978.77元。李军志关于要求正岩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缺乏相关依据,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石永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石永良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军志399978.77元;二、驳回原告李军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4元,减半收取计4942元,由原告李军志负担1654元,被告郑州石永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288元;鉴定费4900.50元,由原告李军志负担980.10元,被告郑州石永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920.40元。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0:35: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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