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雍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邓西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

青岛雍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邓西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7 
【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9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明明齐新甘玉军 
【审理法官】陈明明齐新甘玉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岛雍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邓西斌 
【当事人】青岛雍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邓西斌 
【当事人-个人】邓西斌 
【当事人-公司】青岛雍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于吉军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唐贝贝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刘晓山东尚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吉军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唐贝贝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刘晓山东尚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吉军唐贝贝刘晓 
【代理律所】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山东尚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雍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邓西斌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并无不当,雍石公司主张本案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邓西斌与雍石公司签订涉案工程劳务合同后,邓西斌进行了相应劳务施工,雍石公司称邓西斌施工至2019年12月撤场,因邓西斌施工的管道打不住压而未通过验收,至今未使用涉案工程。邓西
斌主张其施工至2020年1月结束,已经打压完毕,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邓西斌从交付之后维修了三四次。双方未办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手续,雍石公司未举证证明在施工结束后要求邓西斌对涉案管道进行维修而邓西斌予以拒绝,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原因在邓西斌。雍石公司二审中提交的其工作人员郑永丽与邓西斌在2021年6月28日的通话录音距邓西斌施工结束已过去将近一年半的时间,且在该通话录音中郑永丽要求邓西斌做防腐,而做防腐并不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之内,郑永丽在通话中并未提及邓西斌施工的管道存在漏水点等问题,邓西斌亦表示进行了维修。雍石公司二审中提交的消防价格清单、邓西斌身份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管道漏水系邓西斌施工造成。综合以上分析,雍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管道漏水问题系邓西斌施工不当造成,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邓西斌存在违约行为,雍石公司要求邓西斌赔偿检测费及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工程造价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雍石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系邓西斌的原因导致出现管道漏水问题,故本院对雍石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一审审理程序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并无不当,雍石公司主张本案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雍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
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元,由上诉人青岛雍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3:57: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6日,雍石公司与邓西斌签订《工程劳务合同》,约定雍石公司将其自案外人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分包的K2·海棠湾项目四期小市政工程中室外消防分项劳务工程分包给邓西斌,劳务工程包含管材运输、管件等安装、打支墩、打压,邓西斌分包的该单项工程应确保合格,如评定为不合格,由邓西斌进行返工修理直至合格,返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邓西斌承担并从劳务结算中扣回。邓西斌为雍石公司提供劳务并交付劳务成果后,因消防管道存在漏水点,世通公司委托案外人青岛金惠通非开挖顶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惠通公司)进行管道漏水点检测、管口封堵等,花费检测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合计40000元,该费用已由雍石公司向金惠通公司支付。    一审庭审中,雍石公司主张消防管道漏水等问题系由邓西斌施工所致,但未提交相应
证据予以证实,邓西斌认可雍石公司在其交付劳务成果3个月后提出过因邓西斌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但主张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系雍石公司自身原因造成,与邓西斌提供劳务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雍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系由邓西斌提供劳务所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对雍石公司请求判令邓西斌支付检测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青岛雍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6元,由青岛雍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雍石公司提交证据一、《工程劳务合同》(一审中已提交)、消防价格清单、邓西斌身份证明各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1份,内容:1、2019年9月6日,邓西斌承包雍石公司在K2海棠湾项目四期小市政工程内的室外消防分项人工部分,施工内容包括管材运输;管件、阀门、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安装;打支墩;打压。合同第四条约定,施工工程质量要求需达到合格,如不合格由乙方返工修理直至合格,返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劳务结算中扣回;同时合同第七条约
定,由于乙方原因未在合同约定期内完工或者半途退场,甲方不予结算,后续损失由乙方单方面承担。2、邓西斌系黄岛区盛新皓宇建筑工程施工队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证明:邓西斌作为黄岛区盛新皓宇建筑工程施工队负责人,负责承包涉案工程劳务施工,根据合同约定,因邓西斌原因导致工程不合格,由邓西斌负责返修至合格并承担返工损失,雍石公司有权从劳务费中扣除,若邓西斌未完工或者是中途退场的,雍石公司不予结算,后续损失由邓西斌单方承担。提交证据二、网上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凭证,内容:雍石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9月29日、10月10日、2020年1月23日通过青岛银行科技支行(账号尾号:5354)向黄岛区盛新皓宇建筑工程施工队个体工商户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胶南双珠路支行(账号尾号:0584)转账17万元。证明:涉案工程由邓西斌负责施工期间,雍石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邓西斌支付工程进度款17万元。提交证据三、电话通话录音1份,内容:2021年6月28日,雍石公司单位经理郑永丽电话沟通邓西斌要求其明确是否继续涉案工程的维修及防腐施工,若不施工后续雍石公司将另人做,费用从雍石公司劳务费中扣除,邓西斌明确告知后续不再继续施工,但因涉案工程未付款仅剩3万块钱,不同意继续扣款。证明:邓西斌工程施工不合格,期间多次返修均未达标。2021年6月18日,邓西斌明确拒绝涉案工程后续返修及消防管道的防腐施工,并明确剩余未结算工程款为3万块钱。对雍石公司提出的因其不做另他人继续
施工,工程款将从劳务费中扣除的事项也已明知。即,因邓西斌原因未按约定完成施工导致涉案工程产生的维修检测损失应由邓西斌承担。    邓西斌质证称,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证据一无法证明是由邓西斌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对证据二六份网上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中2019年9月11日的付款凭证由雍石公司付给邓西斌,实际上是邓西斌代付给其他施工队的,并不是雍石公司付给邓西斌的工程款。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事项。邓西斌在录音中明确表示已经维修过,但是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并不是由邓西斌导致。    二审中,雍石公司提交鉴定申请书一份,申请对邓西斌施工的涉案工程总造价及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如果不合格,对不合格部分的工程价款及需要整改的费用进行鉴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2:29: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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