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商标权纠纷解决机制探究

内地香港商标权纠纷解决机制探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商标权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适用法律冲突
在“一国两制”的背景下,香港拥有与内地不相同的司法体系与不同
的法典依据,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中,我们面临着三区域两法系的问题,由于相互独立的商标注册申请保护制度,并且存在立法差异、商标保护
的地域性特点,内地和香港遭遇商标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加强两地商标
权保护协助问题愈加迫切。内地与香港已注册的商标须依据各自区域的知
识产权法办理相关的手续才能得到对方商标权保护,这样的体制加大了商
标权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也给一些恶意的商标注册人带来可乘之机。因
此在粤港澳大湾区商标法律的区际冲突中,需要寻一种既不破坏港澳地
区独立的立法权和终审权,又能够更加有效的保护多个法域的真实商标所
有人利益的解决方案。
一、内地与香港商标法的主要区别
随着CEPA协议的签署,粤港澳大湾区的不断推进,香港商标法及商
标制度逐步与内地商标法及制度不断对接起来,但由于贸易交流不断增大
以及两地存在不同法系的商标制度导致商标纠纷也逐渐增多。下面将对冲
突的主要因素进行对比列分:
(一)关于商标注册的主体的区别
(二)关于商标权取得原则的区别
在我国大陆地区坚持以注册原则为商标取得的主要方式,只要是主体
资格有所欠缺都无法通过注册手续。而香港则是以谁先使用作为判断标注,最先使用商标的人可以优先取得商标的专用权。
未注册的商标,原则上可以使用,但不受保护。长期使用并有一定市
场知名度的商标,也可以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保护。
(三)在商标客体制度的差异
与内地相比,香港地区的条例规定注册的商标的核心要件要丰富不少,例如:在香港地区,声音、气味也能够成为商标注册的要件。
(四)获得商标权时间的计算和申请取得所需时间的差异
从申请之日起计算,内地申请商标最低通过期限都需要两年时间,更
有甚者需要更久。而在香港申请获得商标权仅仅需要至多不过九个月。
(五)商品和服务的注册选择不同
内地施行的《商标法》中对相关方面已经做到了如下的干预方式,即
在某一类商品已经完成注册之后,在超出10个商品类型之外的其他部分
需要额外收取费用。而这一点在香港地区则无需考虑,因为香港地区的商
标法是对所有产品进行覆盖的,仅需要注册填报时事先填写即可。
二、两地商标纠纷冲突的表现形式
法域是指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一国两制”实施以来,香港便仍
然是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它具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目前的中国作为一个多法域国家,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中,地域法制的
差异性注定成为香港和内地两地商标权纠纷不可消减的法律因素。
(一)商标抢注问题凸显
在粤港澳大湾区设立之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的贸易与投资方面的接触
更加频繁,在2022年内,香港与内地来往的贸易额已经突破3000亿美元,相比之前上涨8.4%,占内地出口贸易比重的6.7%。内地对香港出口
3020.7亿美元,同比上升8.2%。香港与内地的贸易关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就这样的大环境下,商标抢注的恶性事件也层出不穷,在2022年,深圳博朗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试图在香港注册后大规模注册与内地驰名
商标、知名商标相类似的商标。另外2022年具有广泛象征意义的“双黄
白莲蓉”商标被授权通过也激起了广东月饼厂商的纷纷议论。在利益的驱
使下,商标申请人有意申请具有驰名商标部分特点的或者模仿内地知名商
标的图形,相比内地,从香港取得商标权所需的时间更短,基本申请通过
时间在6到9月不等,等真实的商标权所有人反应过来,恶意抢注人已经
在香港获得了该商标的所有权。一旦恶意抢注人申请成功,那么在该地域
即享有相应的专属所有权,真正的权利人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成本去夺回
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所以大部分情况下真正权利人会与恶意抢注人协商
再购买回来,但这愈发导致投机取巧抢注商标的情况继续发生。
(二)没有建立专门的主管机构
内地的登记申请机关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而公平交易管理部门是
最主要的查处侵权单位。香港则由香港知识产权署负责申请登记,海关作
为指定查处商标侵权的单位。由于登记机关的不一致,内地的商标所有权
人需要再前往香港进行登记。并且在监督上由于监督机构的不一致和分散性,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也继承了知识产权的隐蔽性,监督难度也
更大,效果也并不是非常的明显。
(三)内地的与香港地区的文化差异导致对商标权认知不一
三、在粤港澳大湾区的框架下商标冲突的解决路径
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对于知识产权商标纠纷的管理方法和解决机制出台
了不少调节性机构,例如:目前根据《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下设的机构中就有专门负责内地与香港的商标纠纷的小组,但是小组的协
调工作由于缺乏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更多的而是侧重于民事和解的方面,短期内想协调好不同法域的商标权在两个地区得到相同或类似的工作既不现实也不可能,长久来看也并不适合粤港澳大湾区长期的发展需要,笔者认为可以从五个方面加以考虑:
鉴于两地的法律体系不同,建立统一的实体纠纷裁判机制在需要长期的探索,所以笔者认为在当下的法制体系下应该首先着眼于在程序上为双方申请者商标获权者提供便利。
(一)建立商标注册机构和海关的联络机制
笔者认为,商标抢注现象的原因之一是主体申请者在申请之出没有意识到其申请的品牌在港澳或内地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许多人因为“手续多”“法律不了解”甚至产生“花费昂贵”这样的错误认识,所以加强两地商标知识的宣传尤其是对于两地商标申请者的知识宣传尤为重要,所以两地商标注册登记机构的宣传部门要加强合作,但在宣传上尽量少用介绍类的方式进行宣传,因为申请者们多从业商事活动,日常获取信息庞杂,列举类型或介绍类型的方式很难吸引申请者们的注意,所以在宣传上用实例化的方式进行宣传。用商业案例的形式准确地进行信息投放引起共鸣。
对于此抢注原因,在实体上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商标申请部门的联络机制,赋予优先申请者一定的信息获取权和注册申请保护,比如当注册者在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进行提交申请时,香港产权署商标注册处也同时向内地的商标局进行报备,此时若有其他的申请者试图在此期间同时在内地商标局注册,商标局将告知后两申请者该商标已经被注册的信息,同时通知该在港先申请的申请者,后申请者在得到该申请者的授权时应当允许注册,该授权争议纠纷解决办法使用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如果第
一顺位的申请者不予授权时则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在内地提出注册申请,如
果第一顺位的申请者在审核不通过时,第二顺位的才能进入审核。
(二)加以协调实体立法方面
近些年,《商标法》依据实际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在最
新一次修订的商标法中进行了如下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该条规定对民事活动的准则进行了详细的刻画,为创建商
标使用市场的诚信行为打下基础,但依然无法解决现今商标侵权、抢注等
恶劣现象频发的实际情况,只不过在法律条文发布之后大量的侵权事件在
事件发生前可被揣测到,不再无任何征兆。香港也要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通过法律手段杜绝恶意抢注商标现象发生,首先要始终把“商标注册原则”放在首位,商标注册还要遵守“申请在先原则”。同时要维护商标申请原
则的公平合理,确保申请者申请商标时要诚实守信,避免恶意抢注商标现
象产生。避免那些已经在使用并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商标被再次注册。
其次,由于粤港澳三地文化传承相同,其他人给自己起商标的名称也与其
他商标驰名相似性的可能性也很大,那么香港与大陆地区出于对这些驰名
商标的保护,有必要提醒或者要求其进行注册登记,或者将这些未注册的
驰名商标进行集中保护。
此外,在实体立法上可以建立对商标代理案件的包括诉讼代理人在内
的知识产权从业者的鼓励和支持机制,在我国近几年知识产权从业者数量
逐年上升,许多高校的知识产权法学院开始开设涉港涉澳的知识产权课程,许多高校也开设了独立的知识产权,可以说知识产权领域在未来几年仍然
是热门领域并将保持着较多的从业者。但由于跨法系等诸多原因,许多知
识产权从业者们对港澳地区代理制度的关注度仍有提升的空间。在当下商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17: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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