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实施方案、合作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 ...

附件1
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
实施方案
为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知识产权强国等国家重大战略,提升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有效支撑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选择在电子信息领域,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军民融合和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16〕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组织落实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原则。本实施方案遵循政策性、引导性、市场化、开放性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面向各类社会化资金、资本开展合作,积极与相关产业发展政策资金配合,共同形成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资本支撑体系。
(二)工作任务。重点围绕产业规模大、行业影响力强、知识产权需求迫切,且发展基础和创新能力较为薄弱的ARM64位服务器、智能传感器、移动通信终端、下一代数字电视等领域,以中央财政资金专项开展
电子信息领域高价
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工作为引导,通过遴选或组建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在深刻把握行业知识产权整体态势的基础上,通过研发、购买、许可等多种方式开展重点专利收储、流转,建立相应专利池(组合),培育运营高价值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布局,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防控,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基础数据支撑,提高知识产权运营效益和产业保障能力。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力争在ARM64位服务器、智能传感器、移动通信终端、下一代数字电视等电子信息关键技术领域构建不少于4个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利池(组合),每个专利池(组合)完成不少于10项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的收储;建立产业领域内联合保护、风险分担、开放共享的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机制,产业知识产权自主可控水平显著提升;形成机制创新的市场化知识产权运用模式,提升产业领域创新发展水平。
二、投资方案
(一)资金规模。本实施方案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规模6亿元。
(二)投资方式。选择具备一定知识产权运营实践经验、规模实力和业绩突出的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
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由代持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围绕上述支持领域开展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业务。每个领域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亿元。
(三)存续期。财政资金存续期原则上为10年,其中投
资期8年,退出期2年。合作机构存续期另行约定,其到期或提前退出的回收资金,纳入财政资金进行循环投资。财政资金到期后,视运营情况,可申请续期。
(四)闲置资金。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投资,不得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北京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三、管理机制
(一)电子信息领域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协调推进联席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组成“电子信息领域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协调推进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共同开展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业务指导、协调决策和执行监督。邀请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参加联席会,或作为观察员列席联席会会议。联席会主要职责:
1.开展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工作的统筹规划、产业安全和政策协调工作。
2.审议批准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和投资方案。
3.审议批准合作机构的选定、投资和退出方案。
4.审议财政资金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5.审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情况。
6.审议批准财政资金收益处置、续期、终止等重大事项。
(二)联席会办公室。联席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
调。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席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联席会审议批准的工作事项。
2.负责指导和监督代持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开展代持机构绩效评价考核。
4.审核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合作机构名单。
5.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由联席会成员单位推荐或公开征集。专家可受联席会及联席会办公室委托,围绕代持机构、合作机构的业务管理、风险控制、政策创新等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建议,参与合作机构遴选、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6.联席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代持机构。由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与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公司—华智众创(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公司”)签署委托协议,委托全国平台公司作为财政资金政府股权的代持机构。代持机构主要职责:
1.代为持有财政资金投资的股权。
2.起草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投资方案和绩效评价方案。
3.起草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遴选方案,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审核、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审查程序,向联席会办公室报送审查意见。
4.与合作机构开展商务谈判、签署投资协议。
5.依据委托协议,通过行使合作机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权利,监督合作机构在财政资金合作范围
内的投资决策及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代持机构及其派出代表不参与合作机构的日常管理,对合作机构涉及产业安全、业务规划等重大经营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但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不得滥用。
6.对合作机构及其投资项目进行监督考核,定期对合作机构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业务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和评价,按季度、年度出具合作机构工作进展报告、绩效分析报告,并及时报送联席会办公室备案。
7.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联席会及联席会办公室报告合作机构的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合作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项:(1)合作机构提前终止。
(2)合作机构合并或变更运作方式。
(3)股东变化、核心管理团队变化或更换合作机构出资人。
(4)合作机构在设立、运作、清算等活动中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出资人协议》、《公司章程》的行为。
(5)合作机构签订重大合同及相关条款变化。
(6)代表联席会行使表决权的有关事项。
(7)损害财政资金安全的有关事项,特别是改变财政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方式的约定事项。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3:30: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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