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案例分析

专利权案例分析
本案中,本专利名称为“马桶盖”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94247511.9)的申请日为1994年12月6日,于1996年1月17日授权公告,主分类号为A47K13/14,现专利权人为原告富凯公司。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马桶盖,其特征在于:所述马桶盖由两个盖板及一个纤维夹片组成,两盖板是由原木薄片所成形,且配合马桶盖的圆弧形板体,两盖板上、下叠置且两盖板间形成一个容纳室; 所述纤维夹片是以木屑纤维所构成,且一体固接于两盖板间的容纳室中。” 证据二名称为木器成型模具(专利号为89209109.6)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可一次压制成以精美木薄片完全紧密包裹木屑,造型美观,强度硬度高,且可达到足够厚度之成型木器的热压模具。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马桶盖与证据二公开的成型木器相比,其不同点在于:前者所涉及的是一具体木器产品---马桶盖,后者所涉及的是上位概念,是泛指一切木器。而相同点在于:(1)两者材料结构相同,都是由上下原木片之间夹有一层木屑,且周边也由原木薄片封住,使中间木屑不外露;(2)两者生产方法相同,不论是马桶盖,还是一般木器,都是采用一次热压成型方法。尽管证据二未具体指出能够生产本专利的马桶盖,但本专利的马桶盖外形是众所周知的,且其权利要求也未对其外形进行限定。此外,证据二也给出了足够的教导和启示,即采用所述模具,可制造高档家具,亦可用来制造本专利的马桶盖。由于马桶盖的制造与家具的制
造相比,不存在特殊性。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该教导或启示,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制造出与本专利相同结构的马桶盖。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马桶盖与木器成型模具相比并没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就是说该项专利并部具有专利性。因此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4706号决定宣告第9424751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是合理的
    虽然原告认为因为权利主体的改变而影响自己的权益,但是在该案中,并不会因为主体的错误而影响案情的审理,而主要是针对该项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进行判断。经过几项专利之间的对比,第94247511.9号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专利权的的特点,因此不能认定其为专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36: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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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专利   马桶盖   木器   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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