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试点城市分类指导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试点城市分类指导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2.11.27
【文 号】
【施行日期】2012.11.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试点城市分类指导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2011年11月,我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全面规范了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为有效深化城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进一步体现分类指导、突出特的思想,我局将对城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进行分类指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主题的选取
  我局将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分为以下5类进行指导,即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类、知识产权执法能力提升类、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高类、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类、知识产权文化传播类。各类主要工作分别侧重于以下方面:
  (一)知识产权制度创新
  1.探索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知识产权重大政策实现创新突破,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提升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创新。
  2.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系统设计,有效集成知识产权战略政策配套措施,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
  (二)知识产权执法能力提升
  在完善执法制度、创新执法机制、设立专门专利行政执法机构、提升执法能力、完善支撑重点产业发展的快速维权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并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高
  1.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专利等创新成果的有效流转机制, 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
  2.运用知识产权助推企业转型,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贯标企业培育,推动企业通过运用专利分析技术,明晰发展定位,带动企业整体知识产权能力大幅提升。
  3.加强产业专利运用工作,建立专利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和专利运用对产业运行效益高度支撑的工作体系,探索专利运用促进产业升级发展新模式,引导创新资源向产业集聚,
促进形成以重大技术突破和产业创新为指向、以企业集为主体的产业竞争合作发展格局。
  (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加强专利代理和信息服务,满足城市经济、科技、产业发展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需求。
  (五)知识产权文化传播
  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请申报城市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一项主题,制定城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指导开展城市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方案的制定
  城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其中重点任务包括基础性任务(必选)和特任务(自选)。各试点城市要在基本工作
内容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结合城市特与优势,选取一项试点主题,重点进行探索创新,力求取得实质性突破。其中,基础性任务包括:
  1.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市政府重要议事议程,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目标。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保障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2.健全城市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管理体系。
  3.建立健全适应城市经济科技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积极推进本地知识产权法规、规章制定或修订,加强知识产权政策与经济、科技、产业、贸易、区域等政策有机融合。
  4.探索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工作模式,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系统推进城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全面提升,有效支撑城市创新发展。
  特任务即为各城市所选取的主题任务。
  三、评定和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评定工作每年5月和11月各集中开展一次。按照《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我局将在城市自愿申报、省局考察推荐的基础上,作出批复并确定试点工作主题。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要按照我局批复文件中确定的试点工作主题及其目标和任务,调整、完善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印发,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
  今年,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于12月6日前,将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书面推荐函、城市人民政府申报函、试点工作初步方案以及《评定办法》第六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对于已向我局提出试点城市申报的城市,市知识产权局要向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书面申报请示,按照基本工作内容和特工作主题要求,明确试点主题及其目标和任务,修改试点工作方案,补充《评定办法》第六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有关材料后,向我局补充提交书面推荐函、城市知识产权局申报请示、试点工作方案以及《评定办法》第六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关补充材料于12月6日前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报送至我局专利管理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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