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21年起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的登记机构改为中国人民银行

重磅:2021年起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的登记机构改为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在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从2021年1月1日起,原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人民银行承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全天候服务。
此前已作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不需要重新登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存量信息数据移交等衔接工作。对新登记的,由当事人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民法典》并未对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部门作出具体规定,这就为国家统一权利登记机构创造了条件。此次统一动产抵押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为践行《民法典》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助理企业融资的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30: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46935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登记   质权   出质   权利   动产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