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

2006.12
浅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
□张哲陆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摘要电子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给传统法律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传统商标保护制度的局限已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新情况,从而产生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者制定新的法律规范的需要。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有关商标的侵权与保护关系。另外,一些国际组织也制定了相关的示范法让各国作为立法时的参考。本文对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做出论述,望能够对电子商标的保护做出一份努力。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标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40-02
一、概述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开始渗透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它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急需法律来调整。电子商务作为商务方式的革命,涉及的不仅涵盖传统法律规范调整的所有领域,而且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与此同时,商标也被网站经营者和电子出版商由显示环境眼神使用到虚拟的网罗世界,给传统的商标权保护也带来了种种挑战。由于网络世界虚拟空间的特殊性质,其中主要是其世界性及技术发展的影响,导致了网络世界商标所有权争议的层出不穷。因此,在网络世界中如何才能防范自己的商标权不被人侵犯,同时又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已经成为了众多的网络经营商和电子出版商所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商标(Trademark)俗称为“牌子”,它是印刷在商品表面或包装上的一种标记,通常由文字、图形、符号或其组合构成,它使该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有所区别。在人类文明史上,第一次经法院判决,保护商品提供者商标专用权的案例发生在1618年的英国,起因是一个布商假冒另一个布商的标识而引起的。到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首次肯定了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应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受法律保护。另外,法国在此前后的1803和1809年,还先后颁布了两个《备案商标保护法令》。后一个法令再次申明了商标权应与其他有形财产权具有相同地位。1857年,法国又颁布了一部更系统的商标保护法《商标权法》,首次确立了全面注册的商标保护制度。
因为商标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和功能,所以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商标由独特的词汇、图案或者词汇与图案的组合构成,其能够证明商品的制造者、服务的提供者,以与其他人所制造
的产品,提供的服务相区别,即具有识别商品的功能,其依附于产品或服务而存在。在商品识别功能的基础上,商标又派生出表示商品的来源或出处,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服务质量和广告宣传等功能。商标能直观地反映商品的来源,能够使消费者用以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一个享有盛誉的商标,意味着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因此,商标的所有者都希望自己所有的商标拥有显著的特导致了商标的选择、设计和创牌,凝聚着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艰辛劳动,商品因此也就成为企业的无形财富,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生产者和经营者也都将商标视为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象征,视为企业的生命。
二、商标在电子商务中的角
(一)商标与电子商务
网络同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一样,具有大规模散布广告和其他市场信息的能力由于买卖双方还可以通过它进行谈判和交易的商业往来,网络在成为一种新媒体的同时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市场,多数网络提供一个买卖交易的环境。商标在网络世界的角就如同它在传统的媒体和市场中一样重要。
商标具有区别一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活服务的特殊功能,历来是商业活动不可缺少的手段。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任何厂商想建立其商品或服务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声誉,都离不开商标或其他商业性标识。许多厂商不惜花费重金利用各种传播媒体或醒目招牌,不遗余力地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商业性广告
宣传,以期扩大其商标或其商业标识在消费者中的影响。
(二)电子商务对商标及商标法的影响
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时间和空间对信息传递的阻碍。在电子商务中,越来越多的厂商意识到互联网是一种最有效的传播工具和营销手段。如前所言,商标在电子商务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与网下商标一样,网上的商标也表明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目前,各国商标法一般都规定商标权人可以对商标进行续展注册(可能无限期地续展),并进行长期地广告宣传,以此为商标建立良好的信誉,这使得商标成为企业核心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电子商务市场上,商标所起的作用比在日常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有过之而无不及。
互联网的全球性给商标使用锦上添花,它使商标在消费者间的传播速度大为增加。过去企业必须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打造商标的知名度,而今天他们只要投入大量金钱发布密集的、有针对性的网络广告,便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使该商标为电子商务消费者所认知。可以说,网络的便利性以及无国界性这些优点使它成为造就驰名或著名商标的温床。
但是,互联网的技术特性使得商标在电子商务中的使用不同于传统使用,这就产生了现行商标法未能解决的问题。比如,
经济与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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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为商业目的首先使用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是否构成了一种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使用”,这是个要澄清的问题。何为“使用”,在互联网上的使用能否归于传统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也存在异议。再比如,商标侵权的扩张。因为各国商标法的适用均有地域限制,而商标一旦在网络中使用,就具有了全球效果,对于一个网页上使用的商标没有人会预料到它被哪一国的消费者所注意。那么,当网络上同样合法的商标产生权利冲突时,将如何处理?是否只要存在冲突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假如认定侵权,是否还要赋予商标法域外效力?
三、网络上的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在某一特定市场的某一商品上或服务上使用其商标的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具体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确定某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是看商标权人的商标权与他人所使用标志两者之间发生混淆的可能性。而是否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乃是依一般消费者合理地相信使用人的产品与商标权人的产品可能系出自同一来源或两者互相合作或互为赞助的产品。
在后商标的使用是否会与在先商标混淆主要取决于商标的显著程度,以及商标和商品的相似程度,并需要结合商标在市场上的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二)网络中的商标侵权
1.网络技术对商标权制度的影响
因特网日新月异的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突飞猛进使网上争夺顾客注意力的竞赛迅速变得有些白热化了,已经有人将这场战争称为争夺“眼球”的大战。谁能够锁定客户的注意力,谁就可以在网络中生存。网络技术给传统社会带来的最大影响是信息的及时交换和充分传播,对以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为根本特征的商标权制度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1)商标权的地域性趋于淡薄,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并且,由于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对商标权保护的内容往往有很大区别。因此,商标权的方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尽管保护商标权的国际条约的修订已经使其地域性呈减弱趋势,互联网的出现给商标权的地域性则带来了实质性的冲击。借助计算机网络这一新的工具,信息很容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使用和传播,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根本不受地域的限制。这样,国家之间在互联网上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2)商标权的时间性应受更大限制。商标权不是永久性的法律权利,其财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商标权受法律保护时间的长短,应以其在获得与其付出的智力劳动的社会贡献相抵的收益时间及信息更新的速度为标准。由于商标经营主体的成立、变化、终止频率加快,其专有权的续展期应适当缩短。
(3)商标权的专有性面临挑战。商标权的专有性,是指该权利仅为权利主体所享有,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其他人均不得占有和使用,而且这种专有性是以地域性和专业类别为基础的。在网络环境中,商标权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几率扩大,就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传有权的实现带来困难。
2.网络中的商标侵权
如同在其他媒体或市场中一样,在网络中也会产生商标侵权的问题。由于网络的特性,这种商标侵权更具有复杂性。
(1)不同区域的商标使用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在传统的商标权中,其享有一定的地域性,即某一商标只有其授权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而不同地区的当事人则可以合法地使用同一商标,生产、销售同一种产品。
(2)网络的全球性所导致的权利冲突。在传统商标法中,不同地区的厂商可以在其各自国家范围内在
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当数个在不同国家的厂商欲使用同一商标在网络上进行商务活动时,他们各自的商标权在网络中就发生了严重的冲突。
(3)网络中商业领域界限的模糊性所导致的权利冲突。由于销售市场和销售对象的不同,使用同一商标的不同厂商之间互不侵犯商标权。而在网络环境中,不存在不同销售市场,不同销售对象的划分,网络环境打破了商业领域之间的界限。当不同商业领域的不同厂商使用同一商标在网络中进行销售活动时,两商标所有人就有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4)与信息提供者的权利冲突。一些标志所有人会发现当他将标志使用于网络中时,与其他使用同一标志的公司在计算机、通讯和信息服务产业中也使用该标志。于是,信息产业者就有可能认为凡在网络中使用其标志都与其产业有关,未经其授权而在网络中使用其商标,就构成了侵权。该类问题的产生提醒厂家在网络上使用商标之前,对现在计算机工业中的商标进行检查。
3.网络中商标争议的避免
为避免网络中商标权争议的产生,在网上使用一个商标之前,应采取各种措施,以做到既能保证自己的商标在网络中使用,又不侵犯他人商标在网络中的权利。
(1)对网络中现存的商标进行检查。在将一个新的商标使用于网络或将一个已存在的商标扩展使用于
网络之前,应该在互联网上对现有的商标进行检查,进而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将来发生侵权的可能性,并能够确定其商标是否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2)签订同时使用协议书。一个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可能被用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也可能被用于不同地区的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当这些对同一商标都有合法使用权的厂商又就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网络中使用时,可以对此进行协商,签订商标使用协议,对各使用方的权利、义务及应共同遵守的原则一并在协议中作出约定。另外,这种使用应该尽量避免由这种共同使用所可能带来的市场混淆,并应在协议中对该市场混淆的处理方式作出约定。
参考文献:
[1]WIPO: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问题的初步报告(2000年5月),第154段,
[2]张乃根、符望.全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法.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3]张瑞星.Int ernet法律问题上线.永然文化公司.1997.
[4]Thomas J smedinghoff主编,张台先、陈玥菁编译.网络法律.儒林图书公司、艾迪生维斯理公司.1999.
[5]黄晖.商标识别与表彰功能的法律保护(上).载于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五).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6]鲍永正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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