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许可中被许可方的利益保护——以加多宝和王老吉系列诉讼案为...

商标许可中被许可方的利益保护——以加多宝和王老吉系列诉讼案为视角
商标许可是商标权利人将自己的商标授权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然而,在商标许可过程中,被许可方的利益保护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以加多宝和王老吉系列诉讼案为视角,本文将探讨商标许可中被许可方的利益保护。
加多宝公司是一家生产饮料的企业。在其品牌发展初期,曾将“王老吉”商标出售给广西王老吉药业有限公司使用。然而,由于一系列商标侵权纠纷,加多宝和广西王老吉药业的合作最终以诉讼告终。这个案例使得人们开始关注商标许可中被许可方的利益权益保护问题。
首先,商标许可协议中必须严格规定商标的使用范围、期限、质量要求等相关事项,以保证被许可方的合法权益。在《加多宝-王老吉》案中,加多宝公司要求被许可方必须使用加多宝提供的原材料、配方等,对商标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制,这被认为是一种不当的限制,因此引发了争议。因此,在商标许可协议中,必须明确商标使用范围的限制,并避免不当限制的存在。
其次,商标许可协议中应当规定好商标的维护、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以保证被许可方的利益不受侵犯。例如,在《贝因美-奔驰》案中,贝因美公司以各种理由撤销了与奔驰公司的商标许
可协议,导致奔驰公司被迫停止使用商标,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在商标许可协议中,双方必须规定好商标的维护、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并对双方违约的后果提出明确的约定。
最后,商标许可协议中应当明确合同的终止条款。例如,在《小白兔-蒙牛》案中,蒙牛与小白兔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后,由于小白兔系列的产品质量不能满足要求,导致协议被解除。在此案中,商标许可协议的终止并没有对小白兔的利益产生过大的影响。因此,在任何商标许可协议中,需要明确规定终止的原因和条件,以避免影响被许可方的利益。
综上所述,商标许可协议是商标权利人与被许可方之间的一项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商标的使用范围、期限、质量要求等相关事项,以保证被许可方的利益。同时,合同还应对商标的维护、保护等方面的义务进行规定,并明确合同的终止条款。只有这样,商标许可协议才能发挥最大的效果,保护各方的利益。
参考案例:
1. 《加多宝-王老吉》案
2. 《贝因美-奔驰》案
3. 《小白兔-蒙牛》案除了以上提到的案例,许多其他商标许可案件也在强调保护被许可方的利益。例如,《邮政快递-联邦快递》案,涉及联邦快递和中国邮政快递领域中的商标纠纷。联邦快递曾授权中国邮政使用其商标,但后来认为中国邮政以不恰当的方式使用该商标,侵犯了联邦快递的商标权。最终,法院判决要求中国邮政停止使用该商标。此案表明,在商标许可中,被许可方必须确保其使用商标的合法性,否则可能会损害到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另外,还有一些商标许可案件中,被许可方的利益得到了相对良好的保护。例如,中国白酒公司泸州老窖曾因授权地位反转而对表妹泸州手工菇凉进行了诉讼。泸州老窖将多个商标授权给泸州手工菇凉使用后,后者大举进军白酒领域使得泸州老窖受到了巨大冲击,因此泸州老窖要求法院撤销授权并赔偿损失。最后,泸州老窖的诉讼被驳回,被认为是泸州老窖有意为之引起的“授权地位反转”,泸州老窖的损失也应由其自身承担。这一案件体现了被许可方在商标许可中的权益,不应被忽视。
总之,商标许可是一种有利于商标权利人和被许可方的合作方式,但也需要注意被许可方的利益保护问题。商标许可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商标使用范围、期限、质量要求等相关事项,对
商标的维护、保护等方面的义务进行规定,并明确合同的终止条款。只有在合同规定合理、公正的前提下,商标许可协议才能真正发挥双方的利益,促进商标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商标许可中,出现争议并非一种难以避免的情况。商标权利人和被许可方应该尽可能地在合约中将各自权益的保护根据民商法保护,在此基础上,在进行商标许可的时候要留意以下4点。
第一,商标许可合约必须确保商标权利人的利益。然而,在确定许可合约方案时保护其利益通常并不容易。商标权利人希望合约的授权范围尽可能广泛,以便他们的主要目标能够得到更好的推广,从而增加他们的收入。然而,被授权方的主要目标应该是最大程度地照顾其自己的利益。因此,在签署商标许可协议之前,双方需要对商标权利人与被许可方之间究竟导致争议的方面进行详细的商议,特别是在商标使用范围、期限、质量等方面,以确保许可合同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到双方的利益。
第二,“合理使用”原则是商标许可合约中一个必要之项。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合理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区分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但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合法权益。因此,合理使用定义了商标许可中的合理需求,并强迫商标授权方严格遵守该原则。商标权利人有权制定许可条件以及确保被许可方只按照合理使用条款使用商标。
第三,保护域的清晰准确是商标许可合同的核心。商标权利人应尽量详细描述其商标权利范围,规定商标被使用的限定范围。被许可方应该从这方面获得清晰准确的描述,这样他们就能避免在许可过程中侵犯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在商标许可协议中需要明确规定商标的制造、生产、销售、进出口等一系列环节,特别是在商标使用的地理范围方面,必须明确规定使用范围及限制。
第四,在商标许可协议中必须阐明商标权利人在合同期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合同终止后的处理方式。商标权利人需要负责对商标进行保护和处理,同时按照许可合约规定对被许可方进行监管。被许可方要严格遵守许可合约中的规定并负责使用、管理及维护等方面的义务。商标权利人在合同期内发现被许可方违反许可合同规定的情况,应立刻通知被许可方进行整改,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维护商标的合法权益。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根据合作期间所确立的合作方式处理合约关系、商标使用情况及相关资产等。
综上所述,商标许可合同是一种保护商标注册人利益、实现双方互利合作的有效方法,因此,对于许可协议双方而言,需要在协议中秉持着保护各自权益的原则,制定协议有条不紊、明确各种权益的保护并导入“公平合理”的手段,以确保商标权益不被侵犯,保障商标权益的操作得以顺利推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29: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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