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著作权
著作权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及其他领域的创作性作品,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权利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第四条 著作权享有权利的时间为作者终身。作者死后,享有著作权的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或遗嘱规定的受遗赠人享有,未继承或未受遗赠的作品,著作权由国家行使。
第五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利用作品的权利。
第六条 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不受他人歪曲、篡改和破坏的权利。
第二章 著作权的获得
第七条 作者的著作权,从其作品完成时开始。
第八条 作者的人身权在作者生前不受权利转让的限制,但作者应当履行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作者享有著作人身权。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第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十条 著作权享有的内容包括:
(一)作品的名称、署名、作品标识、作品类别、创作时间等著作权标识;
(二)作品的原始或者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三)对作品许可使用的权利;
(四)作品修改、翻译和作品的二次创作权;
(五)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六)作品的出租权;
(七)作品的展览权;
(八)作品的表演权;
(九)作品的放映权;
(十)作品的广播权;
(十一)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十二)其他通过作品获得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十一条 政府有权对著作权的行使进行限制,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二条 对他人作品进行合理的引用并附注出处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十三条 供公众利益需求而进行的作品复制、发行、展览等活动的许可,适用特殊规定。
第五章 著作权的保护
第十四条 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保护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发现他人侵犯其著作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危害、赔偿损失,或者请求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信息网络播他人的作品,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本法规定的,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 确实需要暂时保全著作权人的权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等措施。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相关法律文件、法规及案例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文
附件二:著作权法实施细则
附件三: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术语解释:
1. 著作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2. 作者:指创作了作品的自然人。
3. 著作人身权: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不受他人歪曲、篡改和破坏的权利。
4. 财产权: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利用作品的权利。
5. 署名权: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署名的权利。
6. 引用:指对他人作品进行合理引用并附注出处的行为。
7. 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信息网络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16: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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