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 ...

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其他行政行为
【案 号】(2021)最高法行再254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时间 】2021.12.17
裁判规则
  “商品化权”并非法律规定的概念,但不能囿于其名称而径行得出“商品化权”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结论。某项特定的权益是否受到保护、如何保护,要与具体的法律规范相结合。
正文
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判决书
(2021)最高法行再2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1号楼8层A801。
  法定代表人:池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颖,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娟,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园,该局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倪娟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游奇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6240号行政判决,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0765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平、穆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娟、方莉园到庭参加诉讼,上海游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否认“商品化权益”属于在先权利范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商品化权益”实质上是对根据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但法律尚未赋予其法定名称的一类权益的统称和指代,并非法律规定之外新创设的民事权益,应当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权利受到保护。“商品化权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反射利益并不矛盾,不应以后者否定前者。(二)“葵花宝典”作为金庸小说作品《笑傲江湖》中的武学秘籍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市场经济价值,并且与《笑傲江湖》、金庸之间形成了稳定、固定的指向关系,属于《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保护对象,应作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二审判决认定“葵花宝典”与《笑傲江湖》及金庸之间的稳定指向关系已受到阻断,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同时,二审判决将特定词语在公众日常生活中的自由表达与经营者在商业经营行为中商标意义的商业使用相混同。(三)上海游奇公司并非偶发地注册了一件“葵花宝典”诉争商标,而是在同一时期恶意注册了多件“笑傲江湖”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综
上,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7732号《关于第10572048号“葵花宝典”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简称第17732号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理解错误。民事权益并非因法律创设而存在。从法教义学上看,对“商品化权益”予以保护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司法实践已成为现行法秩序。(二)二审判决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读错误。反射利益是由于利益超出法律或者法律行为预先设想的范围而产生,反射利益受损原则上不可诉。但对于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的特定主体,如果人身或财产性权益受到直接损害,特定主体被赋予法律上的请求权。(三)《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在“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名称”后加了“等”字,表明列举未尽,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对作品中其他元素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四)日常语境下的词语含义与将其作为商标使用相关公众是否可能混淆并无关联。二审判决还忽略了上海游奇公司一贯利用金庸作品知名度为其自身网络游戏招徕玩家的主观故意。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上海游奇公司答辩称,(一)公司并非作者本人,公司并未获得针对“葵花宝典”这一特定作品元素的明确授权。且“葵花宝典”并未被金庸和公司实际作为商业性标识使用,该权利是否有保护的必要性应予充分考虑。(二)“商品化权”不是法定权利,也不是法律确认保护的法益,不属于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护的“在先权利”。(三)《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应涉及全部作品元素,司法实践没有对作品中武学秘籍名称予以保护的先例,“葵花宝典”作为《笑傲江湖》中武学秘籍的名称,不应给予商标法保护。且《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以在后形成的司法解释去否定2013年6月7日就获得注册的商标,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四)公司主张对“葵花宝典”作品元素的保护,实质是寻求将未注册且未使用的标志得以跨类禁止他人申请注册的超驰名商标保护。(五)“葵花宝典”与金庸的联系并不是可以用以排斥他人商标申请注册的固定的对应关系。“葵花宝典”的语义已经流变而产生了一般描述性含义,“葵花宝典”与金庸的指向性受到了阻断。请求本院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一、二审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查明:诉争商标系第10572048号“葵花宝典”商标
(图样附后),由上海游奇公司于2012年3月5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提供体育设施;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经营;提供娱乐场所;提供娱乐设施(截止)。该商标专用期限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
  2015年3月20日,(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在商标评审阶段,数字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数字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主体资格变更证明。2.《电脑及电视游乐器(网络版)软体改作权授权合约书》《〈笑傲江湖〉电脑及电视游乐器(网络版)软体改作权授权补充协议》《〈笑傲江湖〉电脑及电视游乐器(网络版)软体改作权授权补充协议(2)》。3.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代理金庸发表的《声明》、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与金庸联合出具的授权书。4.百度百科关于金庸、“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金庸文学作品研究的代表人物严家炎、冯其庸相关介绍的打印件。5.广州出版社印刷出版的《笑傲江湖》图书资料
、经公证的国家图书馆、首都图书馆馆藏《笑傲江湖》图书资料。6.以“笑傲江湖”为关键词在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检索的相关报道文章。7.数字公司关联公司所获荣誉、奖项及新浪、太平洋游戏网、搜狐等多家媒体对数字公司获奖情况的宣传报道材料。8.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纳税人、缴扣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10.数字公司关联公司与相关市场主体签订的制作、开发和策划“笑傲江湖”网络游戏主题曲、音乐、漫画、插画、宣传照片、视频拍摄、宣传推广、公关等项目事宜的合同,以及上述合同的履约凭证、发票复印件等。11.相关互联网媒体对数字公司关联公司的《笑傲江湖》网络游戏的报道。12.《笑傲江湖OL》游戏所获荣誉。13.经公证的“”及“笑傲江湖”网络检索结果资料。14.相关报刊媒体对数字公司《笑傲江湖》网络游戏的宣传报道材料。15.上海游奇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档案打印件。16.相关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裁定书和法院判决书。
  上海游奇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葵花”“宝典”“葵花宝典”的检索的打印件、百度百科关于“商品化权”打印页、“唯我独尊”出处及含义打印页、《笑傲江湖OL》游戏打印页等证据。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0:13: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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