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6.07.04
∙【字 号】京发改[2016]1125号
∙【施行日期】2016.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16]1125号
市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北京考点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京知局函[2016]11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现将你局所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等函复如下:
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编码156001001),科目一(专利法律知识)每人43元(含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13元)、科目二(相关法律知识)每人43元(含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13元),科目三(专利代理实务)每人47元(含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17元)。
二、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你局和你局所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应当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0]929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