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3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62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尹腊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尹腊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尹腊梅 
【代理律所】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
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在二审诉讼阶段,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现已失效,该事实有工作记录及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信息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现已失效,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基于上述新发生的事实情况,诉争商标
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动画片”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该新发生的事实情况,重新作出决定。鉴于上述事实变更情况发生于被诉决定作出之后,故本案的诉讼费用仍由波克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基于新发生的事实情况,波克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4056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327762号《关于第18308072号“捕鱼达人联网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第18308072号“捕鱼达人联网版”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6-08 00:37:48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波克公司。    2.申
请号:18308072。    3.申请日期:2015年11月11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0901;0906;0923):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13892922。    3.申请日期:2014年1月10日。    4.标志:    5.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0901-0902;0908;0923):计算机游戏软件;光盘等。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327762号《关于第18308072号“捕鱼达人联网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作出时间:2019年12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由,决定:诉争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动画片”商品(简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四、其他事实    针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初步审定在第9类“霓虹灯广告牌;电子公告牌”商品上使用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驳回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动画片”商品(即复审商品)上使用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波克公司不服被诉决定,
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原审庭审中,波克公司提交了其在先商标的荣誉证书、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流程信息,用以证明波克公司在先商标知名度以及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    原审法院另查明,引证商标二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基于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期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本案审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诉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对此予以纠正。波克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先注册商标经过波克公司的商业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商业信誉可以延及至本案诉争商标,从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波克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波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波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在本案原审诉讼阶段,引证商标二即未获得初步审定。二、本案诉争商标系波克公司在先“捕鱼达人”商标的延伸注
册,理应获得注册。三、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现已失效。    综上所述,基于新发生的事实情况,波克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62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徐仁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腊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雪,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波克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40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5:19: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46882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商标   波克   公司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