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与应对

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与应对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诱发了信息交流方式的革命,在给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它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侵权行为法也必然受到冲击。网络环境下有些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什么不同?如何让现有侵权规范适应社会需要?这些都是我们当务之急。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所谓网络侵权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以网络为媒介进行的侵权行为,或虽不是主要通过网络进行,但是与网络有直接关系的侵权行为。其主要特征表现有:
1、网络侵权须是侵权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同,网络侵权行为也是以过错为其构成要件的,无过即无责任,这也是所有侵权行为最为本质的特征之一。
2、网络侵权行为是以网络为媒介的,或是与网络有着直接的关系。网络侵权突破了疆域的界
限。因此,地域对基于这一媒介而进行的侵权行为也失去了它对传统侵权行为的意义。另外,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技术性特征。与传统的侵权行为不同,网络侵权具有相当的技术性彩,侵权行为人一般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和计算机知识,这正是技术性门开才使网络侵权行为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网络具有很大的隐秘性。网络侵权存在于虚拟空间中,一方面,受害人往往很难发现侵权行为的存在;另一方面,由于一些网络技术的利用或侵权行为人借助虚拟身份的掩饰,往往很难发现侵权行为人。即使到了侵权行为人,但是在现实的诉讼中受害人也难以举证证明。
3、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这一虚拟的空间,然而,其危害结果却直接或间接的在现实世界中表现出来。无论是侵权行为人所谋求的希望通过其侵权行为以实现的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还是与之性对的被侵权人所遭受的物质或非物质的利益,都是在现实世界中得以实现和表现出来的,网络只是侵权行为人将其过错的动机作用于外部世界的一种工具或者媒介。
4、网络侵权行为具有取证艰难的特性。传统的侵权方式是比较易于识别的,且由于有侵权实体的存在,证据易搜集。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互动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善变性,
使得网络侵权行为难以到原始性证据,因此网络中取证的证明力令人怀疑。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证据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失去证明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网络原始性证据,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无明确法律地位而无法体现其作用。
二、与传统侵权行为的区别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0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
  一个网络侵权行为案件往往涉及到很多网络主体,包括网络侵权的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搜索引擎等。如果只追究始作俑者的责任,就意味着司法机关必须从大量与本案有关人员中层层剥离,慢慢梳理,且由于网络与现实的联系不紧密,往往在空耗了大量的时间和经费后,尚不知始作俑者何在。而且在网上人们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起的名字甚至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3.侵权后果域宽速快
  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领土和国家的界限,沟通了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可以想见,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4.司法管辖不好定位
  侵权行为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是各国法院的普遍作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
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新的管辖依据。一般侵权行为的司法管辖主要集中于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但是,互联网将全国乃至全世界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与很多个地点相联系,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无法适应网络空间的特性,由于管辖权无法确定,司法部门就无法集中力量追究其责任,从而导致案件难以侦破。
5.法律滞后
网络的诞生引发了社会各个生存领域的深刻革命,焕发出不可估量的生命活力和创造力,对人类世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同时,网络也成为一些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利工具。侵权行为人利用其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的滞后性弱点在网络中任意胡为,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则常因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无能为力。
三、网络侵权的种类
1、 侵犯隐私权 
在网络上,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他人隐私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私人领
域的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尚不明确,但现实中已经有很多通过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情况发生。除了在网络上将他人在现实生活中的隐私公开构成侵犯隐私权外,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涉足网络虚拟的私人空间,如侵入他人数据库、、系统程序等,也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2、侵犯名誉权 
与传统的名誉侵权案件相比,网络名誉侵权是一种通过网络实施的名誉侵权行为,主要在行为实施方式上有所不同。如何判断名誉侵权,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2、 侵犯著作权 
大众使用网络,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发布和传播信息,而这些信息,很多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在网络环境中使用作品的行为,比如上传、下载、搜索、链接等,就必然涉及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问题。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网络侵权行为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律师实务中值得关注和研究的新兴课题。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常见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1、与上传作品有关的侵权,2、与链接有关的侵权3、与复制网页有关的侵权4、与搜索引擎有关的侵权。 
3、 侵犯商标权 
在网络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引人误认的,还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尤其是在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一般的,行为人可能是在注册、使用域名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商标权,也可能是在网络内容中使用了他人商标而构成侵权。 
4、 不正当竞争侵权 
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种类十分复杂,通常表现为:利用域名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网络广告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利用网络侵害竞争对手商誉,通过网络侵犯他人商业机密,以及使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网络攻击,采取不正当的技术措施影响对方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等。 
四、网络侵权的现状及应对策略
    网络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网络自由是我们需要的,网络安全也是我们需要的。如何处理好网络安全和网络自由的冲突,一切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我国现行关于网络侵权的法律层级的立法大多没有考虑互联网特定模式下与传统环境下的区别,因此,调整网络侵权行为存在诸多缺陷,法律的滞后性凸显出来。比如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环境下存在大量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危及网络交易的安全,最终将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在本质上仍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监管和约束,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制定的,明显滞后于现实的发展,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适当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显得尤为必要。《侵权责任法》是网络侵权立法的一大进步,但究竟什么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没有具体的界定,且《侵权责任法》仅仅一条的规定也难以解决网络中花样翻新的侵权行为的责任的承担。 
    我认为,应当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构建起一个以网络基本法律为基干,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为延伸的网络法律规范体系。规制包括网络管理机关职权与职责、网站经营主体的义务(如个人隐私的风险提示义务、对网页内容的审查义务、对不良信息的删除义
务、对个人资料的合理使用义务、配合提供侵权证据的义务等)、网络用户的权利义务、网站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及免责事由、未成年人及特殊体的特殊保护规则、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等诸多问题。 
应针对网络公关、网络水军等这些造成隐私权、名誉权、企业商誉权、商业秘密权侵权的现象,完善相关法律。在条件成熟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强化对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修改《不正当竞争法》,以使其适应网络的发展,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著作权、商标权等方面,在不断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逐渐的将司法解释当中一些成熟的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上升到基本法律的层面。 
    当然,用好《侵权责任法》等网络侵权法律、法规,也要有相应的网络管理措施。比如说,采取网络实名制。对于网络实名制实施是有争议的,但我认为,从总体而言,网络实名制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网络实名制是网络法制化的基础和保障。所有法制的前提都是法律主体的明确,所有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落脚点也都必然是真实可查的主体,所以,网络实名制一定是互联网法制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人知道对方是不是一条狗的虚拟世界注定只会助长侵害行为、违法行为
、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滋生和蔓延,互联网只能沦为低级趣味、阴暗心理、暴力、谩骂和发泄的温床,难以为社会所有效利用,互联网的秩序和治理也无从谈起,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网络游戏、论坛、博客和网络社区等也都难以得到持续的发展。当然实行网络实名制还要避免影响网民的言论自由,毕竟网络侵权问题不仅仅是个民法问题,还是个宪法问题。如何保证公民享有的言论、出版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实现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申诉的权利,也是网络侵权应当考虑的方面。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5:45: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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