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徐民政名誉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8
【案件字号】(2020)皖13民辖终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晓红戴宝琴张虹良
【审理法官】马晓红戴宝琴张虹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徐民政;陈唱
【当事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徐民政陈唱
【当事人-个人】徐民政陈唱
【当事人-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徐民政;陈唱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明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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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徐民政、陈唱以微播公司利用其运营的抖音公众平台侵犯其人格权,起诉要求侵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系信息网络侵权诉讼,徐民政、陈唱的住所地为安徽省砀山县,根据上述规定,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即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微播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微播公司关于涉案侵权行为地无法核实,无法证明在砀山县,与上述规定不符,故其关于本案应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22:26:02
【二审上诉人诉称】微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微播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涉案侵权行为地无法核实,无法证明涉案行为地在砀山县。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不在砀山县,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2.一审未对徐民政、陈唱是否存在被侵权的事实及侵权后果进行审查,直接适用侵权结果地的法律条文有误。徐民政、陈唱起诉所述与事实不符,微播公司接到投诉后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案涉视频进行下架处理。后期徐民政、陈唱与微播公司对接后,微播公司第一时间将反馈的其他侵权视频下架处理。徐民政、陈唱称未将视频下架属虚假陈述。涉案视频是真实情况的录制,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已侵害了徐民政、陈唱的名誉权。徐民政、陈唱无证据证明侵权结果的发生,即使有侵权结果,也与微播公司无关。一审直接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属事实认定不清。3.本案为互联网涉嫌侵权的纠纷,依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徐民政名誉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民辖终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某某某某楼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45N17U。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民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唱。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民政、陈唱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1民初2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微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微播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涉案侵权行为地无法核实,无法证明涉案行为地在砀山县。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不在砀山县,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2.一审未对徐民政、陈唱是否存在被侵权的事实及侵权后果进行审查,直接适用侵权结果地的法律条文有误。徐民政、陈唱起诉所述与事实不符,微播公司接到投诉后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案涉视频进行下架处理。后期徐民政、陈唱与微播公司对接后,微播公司第一时间将反馈的其他侵权视频下架处理。徐民政、陈唱称未将视频下架属虚假陈述。涉案视频是真实情况的录制,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已侵害了徐民政、陈唱的名誉权。徐民政、陈唱无证据证明侵权结果的发生,即使有侵权结果,也与微播公司无关。一审直接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属事实认定不清。3.本案为互联网涉嫌侵权的纠纷,依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
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徐民政、陈唱以微播公司利用其运营的抖音公众平台侵犯其人格权,起诉要求侵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系信息网络侵权诉讼,徐民政、陈唱的住所地为安徽省砀山县,根据上述规定,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即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微播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微播公司关于涉案侵权行为地无法核实,无法证明在砀山县,与上述规定不符,故其关于本案应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