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22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左菁王伟胡浩
【审理法官】左菁王伟胡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武汉市江岸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龙腾
【当事人】武汉市江岸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龙腾
【当事人-个人】龙腾
【当事人-公司】武汉市江岸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
【被告】龙腾
【本院观点】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撤回上诉。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3:04:41
武汉市江岸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龙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22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一村某某。
法定代表人:樊保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龙腾。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因与被上诉人龙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10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已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撤回上诉。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学而思教育培训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左 菁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宇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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