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
要:随着民诉法和刑诉法的修改,民事公益诉讼的在我国发展并将逐步推进,但是关于民事公益诉讼一系列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本文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的原则、提起方式等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提起主体
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它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理论界和实务实践中对对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的理解意见不尽一致,检察要机关是否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也争论不休。
一、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适当性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里的机关概念比较
宽泛,类型很多,包括立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等,因此,需要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将机关解释为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因为:(1)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中居于法律监督者的特殊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实现者的职能角; 2)现行法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二款已经赋予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权,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诉;并且近年来各地检察院已经积累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检察系统进行公益诉讼不仅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有适当性。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则
(一)保护社会公益原则。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基于保护社会公益,必须谨慎行使诉权,规制并厘清诉讼程序中国家与个人间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做到积极而不滥用,慎重而不失职,更好地履行保护公益的职责。
(二)程序前置原则。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无适格主体起诉或权利主体不起诉为前提。在启动公益诉讼之前,检察院应当尽可能地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职责,或者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行为。对于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不能处理的涉及公益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方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诉讼效益原则。民事公益诉讼应当追求诉讼效益。如果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受害人数众多,单个人起诉或者一部分人起诉可能诉讼成本较高,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检察院可以决定案件由自己起诉。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畴
检察院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照民诉法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检察机关对以下几类公益案件享有公诉权。
(一)国有资产流失等直接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案件。 我们认为只要是非法侵害国家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行为都是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授权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追偿因加害人的违法行为,挽回国家财产损失。进一步讲,属
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如《宪法》规定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等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如果被侵害集体没有依法提起诉讼的,也应授权检察机关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直接提起公益诉讼。
(二)垄断案件。垄断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受害者无论在举证责任,还是诉讼费用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大部分都无奈放弃诉讼权利。对此应授权检察机关针对垄断企业或垄断行为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以平衡失衡的利益关系,恢复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如8月份发改委对美赞臣等六家价格垄断涉案乳企生重罚6.7亿,若此垄断调查成立,检察机关可以以支持起诉等方式为受害都讨回公道。
(三)弱势体利益受损害案件。主要包括:(1)环境污染案件;(2)损害享受低保、残疾补助金等弱势人员利益的社保案件;(3)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件。此类案件,受到侵害的众多受害者由于所面对的是经济实力强大的污染企业或者是行政事业单位,在诉讼能力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因而大部分都被迫放弃诉讼权利。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欺诈案件、操纵股价案件、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后破产清算组宣告解散后新发现的财产追讨案件等。对此类案
件应从法律上规定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主体,维护广大社会民众的利益。
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
(一)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是最有力,和检察机关参与程度最大方式。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单独作为为原告,侵权人等当事人;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和遭受侵权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为共同原告,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比如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检察机关与国有资产流失单位为共同原告,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对于环境污染的案件,检察机关与受到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为共同原告,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等。
(二)支持诉讼方式。检察机关作为参与或支持的起诉机关支持受损害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面针对法律地位较弱或是受到环境污染的案件中的主体单位,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受损害单位或个人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若单位出于本部门利益或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的考虑,以牺牲国有资产为代价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不起诉,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机关, 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原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和受益人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自201210月起开始探索的盲道公益诉讼,经调查发现该区爱民路等多处盲道存在不同程度的
损坏或被阻挡占用的情形。为此,该院支持区残疾人联合会起诉相关部门,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盲道养护的职责。2013816日,经当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三)采用检察建议或调解等非诉讼方式。
一是提供线索来源。检察机关既可以接受社会举报和控告的线索来源,也可能在自身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可以为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提供有益的案件线索。
二是移交证据。检察机关自身履职过程中自行发现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手段形成的证据,可以移交给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其提起公益诉讼的证据和依据。比如,无锡市2008年在《关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环保行政职能的部门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的意见》中规定,检察机关可向有关环保机关发出《协助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调取有关证据材料。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2:16: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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