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国际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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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IC & TRADE UPDATE
一、公司治理失败的原因和表现形式
正如列夫·托尔斯泰所说,“幸福的家庭都一样,不幸的家庭各有个的不幸”,公司治理对于每个企业的表现也是如此,常见的公司治理失败的主要有以下六种原因:
具体而言,公司治理失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风险管理实效、信息披露不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贿赂行为、薪酬、视而不见和复杂的金融工具、流氓交易、庞氏和凤凰公司。
(一)薪酬、视而不见和复杂的金融工具
将高管收入与业绩挂钩的政策可能挑起员工之间的矛盾并引发股东对高管收入的担忧。为了逃避责任,员工也会对错误行为视而不见。另外,一些董事会缺乏专业知识,不能有效管理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后者是导致全球金融危机连锁反应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风险管理失效
改进公司治理的重点之一是风险管理。公司应评估不同类型的风险,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从而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同时,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公司治理不能一成不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变革。
(三)信息披露不当
公司必须表现优异,否则其股票将会供过于求,导致价格下跌,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由于金融市场容易受到谣言、操纵、虚假信息、滥用保密信息、自利动机、欺诈、盗窃和不道德行为的影响,因此,不恰当的公司信息披露都会
公司治理的国际比较分析
马 醒
【摘 要】当今的大型跨国公司规模越来越大,一家大公司或者几家公司的兴衰足以影响整个行业,给世界经济带来重大不确定性。本世纪初,世通、HIH保险等多家公司的倒闭都重创了世界经济和金融秩序。2008年次贷危机中,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宣布破产,此消息一经放出,美元汇率、美国股指期货和国际油价都出现剧烈波动,世界其他国家的股市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影响,国际金融市场遭受了严重打击。在此之后,国际社会和经济的不同领域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发现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上
述公司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大型公司需要对运营方式做出重大改革,良好的公司治理将在其中扮演重要角。本文从公司治理失败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国际主流公司治理准则比较、公司治理的成功因素和非企业组织的公司治理这四方面展开比较分析。【关键词】公司治理;比较分析
影响公司资本市场形象,带来筹融资等一系列问题。
(四)内幕交易
由于能够带来巨大的利润,内幕交易受到非常严格的管制,内幕交易的产生通常会被视作公司治理的问题,判断内幕交易的关键要点包括:1、信息本身内容的重要性;2、投资者是否可通过相关市场获得此信息;3、一个了解市场的人如果知道此信息是否会买卖证券。由此可见,不管是否通过买卖证券获利,只要符合上述3点,都已经构成内幕交易。5、市场操纵市场操纵可能
会来自公司内部或外部,通常都是非法的。董事会必须视此为公司治理的关键责任。市场操纵的手段包括操纵价格、操纵交易量以及提供错误或误导性的信息说服他人进行交易。
(五)贿赂行为
贿赂的目的在于通过秘密地给予金钱或提供利益来获取某种好处,常见形式之一就是“便利支付”。当收到贿赂之后,拥有职权的人(通常是政府官员)同意更有效率的、更适当地或更快地完成行贿者的要求。
(六)流氓交易、庞氏和凤凰公司
流氓交易是指雇员实施的未经授权
的交易,其动机可能源于谋求私利或自
负。庞氏意为早期投资者通过转移后期投资者的认缴资本来获得利润。董事(有时也包括公司的大
股东)可能会故意运用有限责任制来避免责任。原始公司的董事/经理准许公司倒闭并逃避大量负债,然后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凤凰公司)来继续现有的业务活动。
二、国际主流公司治理准则比较
近年来,由于层出不穷的公司治理问题不断冲击着国际经济和金融秩序,国际主流机构和国家纷纷出台了针对公司治理的准则来约束相关主体的行为。
(一)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了公司治理的六项关键因素:
(二)英国
1991年,伦敦证券交易所牵头成立了公司财务治理问题卡德伯利委员会(Cadbury Committee),后者于1992年出台《卡德伯利报告》(CFACG 1992),为公司治理提出了大量建议。该报告中的公司治理建议目前已被广泛采纳。2014年版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公司管理者在行使职权时应依法诚信行事。与该要求相关的法律涉及:合同法、就业与就业环境法、产品和产品安全法、反垄断法、贸易惯例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三)美国
1985年,多家美国会计和审计协会联合成立了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赞助机构委员会(COSO)。1994年,COSO出台了内部控制综合框架(COSO 1994),对内部控制做出了详细的定义和讨论。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2002年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又称塞班斯(Sarbanes-Oxley)法案)。
(四)澳大利亚
2001年,拉姆齐报告((Ramsay 2001)对澳大利亚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进行了法律和专业方面的审查并提出了改进建议。2002年,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后更名为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员会。2004年7月1日,澳大利亚《2004年公司法经济改革计划(审计改革和公司披露)法案》(CWLTH)生效。
总体而言,由于受到历史文化、金融传统、所有权模式和法律制度的影响,欧洲国家普遍在公司治理中对参与者的角进行区分。欧洲大陆重视合作关系和共识,而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强调竞争和市场过程。欧洲体系以董事会的利益代表为核心,同时涵盖多个利益相关者,包括工人、客户、银行、其他关系密切的公司、地方社区、国家政府等体。亚洲国家在政治体制、法律结构和社会传统上存在巨大的多样性,从而导致了在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上的差异。与基于规则的欧洲体系相比,亚洲体系更注重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在亚洲体系里,企业所有权相当集中,这一现象在日本、中国和印度等国家表现明显。
三、公司治理的成功因素
经过大量跨国公司的抽样问卷调查,我们发现公司治理的成功因素主要如下:
(一)多样性:公正与绩效
公司应保持多样性,包括但不限于种族、性别、性取向、年龄、体能、教育背景、社会经济地位、宗教、政治或其他信仰。员工是任何组织的核心利益相关方,经常面对职业健康与工作环境带来的巨大风险。许多国家的法律都为此做出了相关规定,涵盖最低工资、工作条件、年假、探亲假(父母/配偶)和其他类型的权利。为了保证员工权益,工会制度应运而生,通过与雇主谈判来实现员工权益。研究表明,改善董事会性别平衡至关重要。在过去六年里,有女性董事的企业的股价表现优于没有女性董事的企业。为实现良好的公司治理,公司应任命合适的人选担任经理和董事。
(二)薪酬与绩效
近年来,高管薪酬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尤其在于与业绩无关的报酬。在薪酬与短期财务业绩挂钩的情况下,部分董事和高管会因自身利益铤而走险。许多国家和地区强制要求公司披露高管薪酬,最佳的实践经验则建议董事会制定政策追缴过高的绩效收入。
(三)合法合规性的影响
社会经济与企业活动相辅相成,企业无法在社会经济运转不良的情况下健康发展。为确保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法律保护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包括公平竞争、开放的金融市场和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个人权利。所以,企业必须理解并遵守法律,后者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法律定义了刑法与民法两个概念。在刑法概念中,罪犯是被指控犯罪并被判定有罪的人。刑事案件通常有国家机关而非个人或公司执行;在民法概念中,任何受害方都可以在普通法体系范围内提起诉讼。法院允许各方为自己的立场辩护,有理有据的一方最终会获胜。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公司违法行为的潜在受害者都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客户、消费者和整个经济。受害者可以要求违法者补偿其所造成的伤害。补偿不仅是一
种惩罚,也是纠正公司治理问题过程的一部分。合规性程序应符合成本效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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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降低被的风险并有助于控制赔偿责任。在澳大利亚,违反了消费者法的违法者可以向监管机构做出强制性承诺来确保他们不会再次违反法律。合规性程序的可以帮助公司避免违法,从而节省时间和金钱,同时也促使公司更加关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商业机会。合规计划的益处包括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创新、提高客户信任、系统性地识别并处理经营问题、鼓励辨别和降低风险、促进内部沟通以及增强道德意识。
(四)市场竞争政策的有效性
市场竞争政策往往是政府措施,通过法律禁止或约束反竞争行为,例如卡特尔或垄断,从而提高市场有效竞争运作并推动经济增长。完全竞争市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存在足够多的企业公平交易;
2、消费者能够自由选择;
3、市场上存在大量可替代产品;
4、以生产效率为基础的产品定价。
较不完全竞争市场而言,完全竞争市场组织生产的效率更高,为消费者提供有价值商品的能力更强。公
司往往希望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获得竞争优势,压倒竞争对手乃至形成垄断。垄断会削弱技术更新与生产效率,降低产品多样性与性价比,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五)检举者保护
如果缺乏保护,离职或在任的公司成员在检举其雇主的非法行为后可能会被认定为叛徒并受到惩罚。越来越多的公司丑闻促成了保护检举者的法律和政策,在澳大利亚,大多数公司都设立了检举者保护政策以保护检举者的权益。
(六)消费者和客户的保护
很多企业和供应商已经意识到,来自消费者和用户的长期需求对企业的长期绩效至关重要,但是仍有许多管理者为追求短期利润而忽视消费者的长期需求。消费者保护旨在为消费者服务——直到最近,货物出门概不退还这个概念仍然存在。由此可见,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任重道远。
四、非企业组织的公司治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共部门等非企业组织也日渐庞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澳大利亚为例:根据澳大利亚统计局的数据,2013年,澳大利亚有2,122家上市公司(其中只有200家可以被称为大型公司),214,1280家小公司(主要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信托
公司等)和500多家主要政府企业。与之相比,澳大利亚拥有60多万个非盈利组织,超过一百万名雇员和超过五百万名志愿者,年营业额超过1,000亿美元。因此,规范这类非企业组织的公司治理也是非常重要而紧迫的。
对非营利组织而言,良好的公司治理在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中不可或缺。非营利组织可以是基金会、信托协会和特殊类型的公司。例如在澳大利亚,担保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一种。尽管公司治理的目标不同,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在目标和原则上有很多相似之处。
在政府立法和政策的引导下,公共部门以成本效益的方针实施项目。过去20年来, 随着政府企业的商业化和公司化,公共部门企业开始关注公司治理。作为审计机构的最高国际组织,国际审计协会阐述了3E的概念,即产出、效率、效果,以此作为公共部门治理的重心。与私营部门相比,公共部门的价值观念、目标和方法都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虽然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公司治理的具体要求和表现形式有一定的差异,但其实质都是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包括公司内部治理、公司外部治理和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这三个层面。良好的公司治理也都需要满足有效的公司内部制度、有力的公司外部市场控制和完善的公司治理法规这三个必备条件。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00000)
参考文献:
[1]刘相彬.贸易协定中的劳工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J]. 法制与经济. 2017.
[2]李西霞. 欧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标准及其启示 [J]. 法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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