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纽威士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香港纽威士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3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71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香港纽威士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香港纽威士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香港纽威士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金剑南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谭君祥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王惠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剑南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谭君祥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王惠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剑南谭君祥谯荣德王惠 
【代理律所】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香港纽威士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扣押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8-16 20:23:11 
香港纽威士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7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香港纽威士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吴天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剑南,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君祥,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格氏次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麦肯尼,高级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香港纽威士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纽威士欧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01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诉争商标系第12030229号“NEW VS OLD N”商标(图样详见附件),由丁少雄于2013年1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6月27日,后转让予纽威士欧公司。
     引证商标一系第4170999号“N”商标(图样详见附件),申请日为2004年7月15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男士服装;女士服装;儿童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戏装;体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服装绶带”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9月6日,现注册人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简称新平衡公司)。
     引证商标二系第175151号“N及图”商标(图样详见附件),申请日为1981年10月1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鞋”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4月14日,现注册人为新平衡公司。
     引证商标三系第5942394号“N”商标(图样详见附件),申请日为2007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运动鞋”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0年11月6日,现注册人为新平衡公司。
     引证商标四系第11268876号“New balance”商标(图样详见附件),申请日为2012年7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8月13日,现注册人为新平衡公司。
     新平衡公司于2017年7月7日针对诉争商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360百科对新平衡公司及其品牌的介绍;
     2.国家图书馆检索2008年-2015年对新平衡公司及其“NB”“NEW BALANCE”品牌的报道;
     3.(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26号判决书等在先判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洪市监案[2016]3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关对涉嫌仿冒新平衡公司“NB”等商标产品的扣押通知;
     5.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先裁定、决定和法院判决;
     6.新平衡公司所获荣誉及新平衡公司在中国的商标申请、注册列表和在第25类上的在先商标信息;
     7.诉争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消费者混淆误认的证据、环球鞋网对丁少雄的宣传介绍、丁少雄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
     纽威士欧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如下主要证据:
     1.诉争商标、纽威士欧公司在先商标及各引证商标信息;
     2.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先裁定、决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22: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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