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悦国际酒店集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凯悦国际酒店集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18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8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凯悦国际酒店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陈彦君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陈彦君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晓东陈彦君 
【代理律所】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凯悦国际酒店集团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另查二,在二审诉讼阶段,引证商标已转让至凯悦集团名下。该事实有2021年1月20日第1728期《注册商标转让公告》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
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本案中,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但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已经核准转让至凯悦集团名下,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该新发生的事实变更情况,重新作出决定。鉴于上述事实变更情况发生于被诉决定作出之后,诉讼费用仍由凯悦集团承担。  综上所述,基于新发生的事实情况,凯悦集团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0155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63722号《关于第27993198号“THEUNBOUNDCOLLECTIONBYHYAT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凯悦国际酒店集团就第27993198号“THEUNBOUNDCOLLECTIONBYHYATT及图”商标所提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凯悦国际酒店集团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0:47:12 
凯悦国际酒店集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8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凯悦国际酒店集团,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伊州。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蒂娜·乌尔班斯基,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君,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简称凯悦集团)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01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凯悦集团。
     2.申请号:27993198。
     3.申请日期:2017年12月11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43类,类似430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寄宿处;饭店;预定临时住所。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上海守生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号:13536671。
     3.申请日期:2013年11月13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5年2月7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6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3类,类似4301-4306):咖啡馆;自助餐厅等。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63722号《关于第27993198号“THEUNBOUNDCOLLECTIONBYHYAT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作出时间:2019年3月28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为由,决定:诉争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寄宿处;饭店;预定临时住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四、其他事实
     凯悦集团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庭审中,凯悦集团提交了如下证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认定凯悦集团“凯悦”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在先裁定/决定,用以证明“凯悦”在“饭店”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2、互
联网上关于诉争商标的介绍和报道,用以证明诉争商标是凯悦集团名下极为重要的酒店品牌;3、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用以证明该引证商标目前正在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程序中。
     原审庭审过程中,凯悦集团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持异议。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4:26: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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