郦鹏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郦鹏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3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13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樊雪 
【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樊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郦鹏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普瑞美特滑板运动公司 
【当事人】郦鹏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普瑞美特滑板运动公司 
【当事人-个人】郦鹏程 
【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普瑞美特滑板运动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任虎成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麻莉坤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刘小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李海玉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任虎成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麻莉坤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刘小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李海玉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任虎成麻莉坤刘小明李海玉 
【代理律所】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郦鹏程;普瑞美特滑板运动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关联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复审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郦鹏程提交由其本人出具的确认函、浙江郦氏盛泰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2015)京知行初字第3589号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郦鹏程与浙江郦氏盛泰工贸有限公司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合同具有真实性,不应因形式欠缺而否定其证明
效力。该事实有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在案佐证。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该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    商标使用是实现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等功能的前提,也是维持注册商标有效的条件。商标使用是为了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进而产生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以区分商品来源为目的的使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同时,商标的使用应当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并使相关公众在商标与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从而实现商标的功能。    本案中,郦鹏程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注册证,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3,可证明郦鹏程授权原始人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但缺乏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相关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4、5,可证明郦鹏程在指定期间内授权陶夏灵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但其提交的销售订单显示商品为“众人仰卧板”,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故不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郦鹏程根据证据6-9主张在淘宝网上销售了“原始人”防潮垫、睡袋、吊床、帐篷商品,属于对复审商标核定
使用的“登山套具”商品的使用,但防潮垫、睡袋、吊床、帐篷商品均不属于“登山套具”商品,同时考虑到郦鹏程在上述商品的相应类别上均注册有“原始人”商标,故不能确定指向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    郦鹏程在原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其中所涉公司名称、公章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其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郦鹏程在二审诉讼中试图对此作进一步说明,但其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难以确认。其中确认函和证明系由郦鹏程与浙江郦氏盛泰工贸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缺乏应有的证明效力。其提交的判决书与本案亦无关联性。因此,郦鹏程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规定之情形。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郦鹏程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郦鹏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郦鹏程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3:41:09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复审商标    1、注册人:郦鹏程。    2、注册号:8863522。    3、申请日期:2010年11月19日。    4、专用期限至2021年12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秋千;活动玩具;游泳池(娱乐用品);钓鱼用具;伪装掩蔽物(运动用品);运动球类;登山套具;体育活动器械;运动腰带;保护垫(成套运动服部件)。    二、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在行政阶段,郦鹏程提交以下主要使用证据:    1、复审商标注册证、上海车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郦鹏程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其中转让商标含本案复审商标;    2、郦鹏程授权永康市原始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原始人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授权时间为2013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18日;    3、原始人公司营业执照,原始人公司于2013年9月5日与永康市万选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11月5日与永康市森户工贸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1日与林志昂、2015年2月9日与福州天行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4月1日与韦健签订的关于原始人仰卧板的产品销售合同及收款收据、转账凭证,其中部分合同的需方名称、产品名称、收款收据内容均为手写;    4、郦鹏程于2013年9月15日授权陶夏灵在众人运动淘宝店铺代理销售“PRIMITIVE原始人”品牌产品的商标使用授权书、陶夏灵身份证照片、淘宝网页截图,授权时间自2013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4日;    5、众人运动店铺2014年仰卧板淘宝网订单,交易成功的订单
商品名称中显示有“众人仰卧板”,以及2014年收款收据一张,但内容为手写且已无法辨识;    6、原始人铝膜防潮垫实物照片及网页截图、原始人众人专卖店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销售原始人铝膜防潮垫淘宝网订单;    7、原始人睡袋实物照片及网页截图、原始人众人专卖店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销售原始人睡袋淘宝网订单;    8、原始人吊床实物照片及网页截图、原始人众人专卖店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销售原始人吊床淘宝网订单;    9、原始人帐篷照片及网页截图、原始人众人专卖店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销售原始人帐篷淘宝网订单。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6]第109852号《关于第8863522号“原始人PRIMITIV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6年12月20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郦鹏程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登山套具、体育活动器械、运动腰带、保护垫(成套运动服部件)”商品(简称复审商品)上于2012年6月19日至2015年6月18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郦鹏程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诉讼中,郦鹏程补充提交以下使用证据:    1、郦鹏程2014年5月6日授权浙江郦氏盛泰工贸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品牌授权书;    2、2014年10月9日浙江郦氏盛泰工贸有限公司与仙居县安洲小学关于体育器材的购销合同
、购置清单及对应发票,其中体育器材购置清单中显示有品牌为原始人的低单杠、高单杠;    3、2014年11月26日浙江郦氏盛泰工贸有限公司与仙居县横溪镇新生中学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及对应发票,合同中货物内容的约定显示有品牌为原始人的哑铃、杠铃、卧推架、低单杠、高单杠、低双杠、高双杠。    普瑞美特滑板运动公司(简称普瑞美特公司)对郦鹏程提交的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浙江郦氏盛泰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显示其于2014年6月6日才更名为现名称,但在2014年5月6日的授权书中即以现名称在授权合同中签章,属于伪造合同;    证据2、3中的购销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因该合同中同时出现带有防伪码和不带防伪码的浙江郦氏盛泰工贸有限公司公章。    原审诉讼中,普瑞美特公司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1、郦鹏程名下注册的第11607791号、第10921497号、第11607792号、第11607793号、第11607794号“原始人”文字商标,用以证明郦鹏程还注册有纯中文“原始人”商标,郦鹏程提交的使用证据不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    2、浙江郦氏盛泰工贸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打印件,其中显示该公司于2014年6月6日由浙江省永康市郦氏盛泰工贸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但郦鹏程提交的2014年5月6日授权书在该公司名称核准变更前便已经使用新名称和新名称的印章,用以证明郦鹏程恶意伪造该证据。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57: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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