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0.11.04
∙【文 号】
∙【施行日期】2010.1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城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明确要求“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积极参与专项行动,通过“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接受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接收、快速处理。”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工作部署,适应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积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为促进创新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业务范围
建成以各中心为主体,各中心所属知识产权局及有关部门为支撑,部门协作、区域互动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体系,促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效率的提高,为权利人和社会各界的维权和监督提供便利。
各中心应接收涉及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
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举报投诉。其中举报是指非权利人提供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投诉是指权利人申诉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规范工作程序
(一)工作流程
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办理流程包括:案件接收、初步审核、移交办理、反馈结果和归档分析。 (二)案件接收
举报投诉案件通过12330电话、互联网、面访、信函或其他机构移送的方式接收。
接收条件为:
1.举报投诉有明确的对象及具体的事实;
2.举报投诉属于当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包括专利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
门、植物新品种管理部门、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城管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海关)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对于涉及司法程序的案件,仅给予提供等一般性回复;
3.举报投诉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情况;如果举报人不愿提供,则应有理由足以证明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存在。举报投诉已经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接收的,不予接收;其他中心或举报投诉机构转交的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接收。
符合上述业务范围和接收条件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填写《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案件编号,详细记录有关情况;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初步审核
各中心负责对受理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对案件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提出后续办理意见,并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中填写“初步审核意见”。初步审核内容包括:审核是否符合接收条件,检查案件信息是否完整,判断举报投诉信息是否可信,确定移交办理部门。初步审核办理时限为自案件接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三)移交办理
经初步审核后需要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应当在初步审核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处理,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中签署“处理意见”。
移交办理需填写《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移交办理工作单》(见附件2),写明移交办理事项,《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可作为附件。案件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达移交办理部门。
案件移交遵循案件管辖区域和职能分工原则。属于本级知识产权局办理范围的,由各中心移交知识产权局办理。属于本级其他部门办理范围的,由各中心或所隶属知识产权局移送其他单位办理。涉及跨区域办理范围的,如当地设有中心,由本中心直接移交当地中心办理,符合接收条件的,当地中心应当接收并予办理;当地没有设中心的,由本级知识产权局移交当地知识产权局办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当地知识产权局应当接收并根据法定执法权限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