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粮油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粮油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0.04.12
【字 号】苏粮调[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粮油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苏粮调〔2010〕2号)
各市粮食局、价格监测点:
  为进一步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信息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提高监测信息质量,完善监测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全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粮油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
  准确的粮油市场价格信息对科学引导粮油生产、流通和消费,促进粮油资源优化配置,发挥着重要作用。合理的粮油价格水平对促进粮油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实现粮油市场供求平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粮油价格信息同时还是各级政府正确分析判断粮油市场状况、采取应急措施调控的基本依据。为此,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都明确要求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发布粮食市场等市场监测信息。各级粮食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履行社会粮食流通管理的职责,指导和督促有关监测点认真做好粮油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审核和报送工作。
  二、加强领导,周密安排
  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点多面广,监测工作难度大。各级粮食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各项工作。一是组织好监测点人员培训。各市要按照省局文件精神,在辖区内组织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点监测人员培训,学习《江苏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预警方案》和监测预警软件的填报方法。二是组织好价格监测人员熟悉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填写、上报等各项操作程序。三是各价格监测点要按照《江苏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点基本情况表》中所指定的价格类型和监测品种完整填报各项价格数据。四是价格监测点或价格监测人员发生变动,各市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三、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启动时间和报送要求
  为及时监测全省粮油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准确掌握和分析市场价格趋势,省局决定于2010年4月20日全面启动我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各市粮食局及各监测点要严格按照《江苏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预警方案》(见附件1)的要求,做好价格信息采集、审核与报送工作。具体报送方式:登录江苏粮网(http://v)页面右下方业务系统中的“价格采集”,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价格录入平台,填写相关价格信息,确认无误后
选择上报数据。各市粮食局及其监测点登录报价子系统的用户名、密码以及操作方法见附件2和3。
  附件:1、江苏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预警方案
  2、江苏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点基本情况及用户名与密码表(略)
  3、价格监测预警系统使用说明(略)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江苏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预警方案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全省粮油市场价格信息处理监测预警工作,保障价格信息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准确分析粮油供求形势和市场价格走势,发挥价格信息监测预警在粮油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全省粮食安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监测对象
  全省各地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油经营者或企业,以及批发市场、连锁超市、集贸市场、车站、港口和码头。
  二、统一监测内容
  价格类型:收购价、出库价、批发价、出厂价、零售价、到站价和到港价等7种价格类型。主要是监测全省各地区重要粮油品种的收购、出库、批发价格,以及各地米、面、油加工企业的出厂价格,大型连锁超市、集贸市场主要成品粮油的零售价格和各地粮油交易批发市场的主要原粮及成品粮油的批发价格。东北粳稻的到站、到港价格和东北粳米的出厂、批发、零售价格。
  1、收购价格。指粮食经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粮食经纪人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而支付的价格。
  2、出库(厂)价格: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批量出售粮食时交货价格,不含装车费用和包装费 用。
  3、批发价格:粮食批发市场内粮食批发商批量出售粮食的价格。
  4、零售价格:集市、农贸市场、超市粮食正常销售的价格。由于生产厂家不同,同一品种粮食的零售价格也不完全相同。
  5、火车(船)板价格:指将粮食运送到发运地(火车站或港口)列车或船只上的交货价格,含出库价格、短途运输和搬倒等费用,但不含包装费。
  6、到站(港)价格:指粮食到达接受地(火车站或港口)的交货价格,含发运地火车(船)板价格、火车(船)运费等,但不含包装费。
  三、统一监测标准
  原粮按中等质量标准监测。监测点采、报价必须以及时、准确、连续、具有代表性为原则。原粮按中等质量标准采、报价格。根据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划分为1-5等,中等质量标准为第3等。油菜籽分为1-8等,中等质量标准为第5等。
  成品粮油按品种要求质量标准监测。根据国家粮油质量等级指标,目前小麦粉划分为特制
一等、特制二等、标准粉、普通粉;大米按品质划分为大米和优质大米。其中大米中的粳米、籼米细分为1-4级;优质大米中的粳米、籼米细分为1-3级。菜籽油、大豆油、葵花籽油、玉米油、米糠油、浸出花生油和油茶籽油划分为1-4级,压榨花生油、芝麻油、油茶籽油分为1-2级;棉籽油划分为1-3级。质量等级区别在于加工的精深程度;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未作明细规定,一般是多种精炼食用植物油按一定比例调和而成,采用企业标准。
  质量标准的详细指标请参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各项质量指标。
  四、统一监测要求
  1、采报价原则。监测点采、报价必须以及时、准确、连续、具有代表性为原则。防止出现个别监测点、个别品种报一天停一天或者是个别品种采价或高或低,人为引起价格信息失真。
  2、点面结合。监测点采报价格信息必须做到点面结合,既能代表监测点的价格,同时又要能反映本地粮油市场的价格水平。
  3、全年监测。粮食市场化以后,粮食收购期拉长,粮食部门实行常年敞开收购,各监测点
对小麦、稻谷收购价格信息要坚持常年监测,及时反映收购信息的变动。成品粮油价格信息的监测涉及全省粮油市场供应、价格稳定和安全应急问题,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务必坚持全年监测。
  4、协调测报。当某个价格监测点无收购、无库存、无销售时,由县或市粮食局协调监测报价;当采报价人员临时无法报价时,监测点单位应安排接替人员负责监测报价工作,确保价格信息监测的连续性。
  五、统一监测报告时间
  全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实行日报与周报相结合。原则上夏、秋两季粮油收购季节实行每日报告制度,其他时间实行周报告制度,但当粮油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时,根据国家和省粮食应急预案要求随时起动日报告制度。具体起止时间根据省局通知执行。
  日报:由各监测点每日上午10时前按照报价要求对照国家质量标准,根据价格监测类型、品种进行现场采价,价格采集后上报市粮食局,由各市局汇集、审核、确认后于11时前,通过“江苏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系统上报省局,省局汇集、审核、确认后于当日上午发布。
  周报:由各监测点按照日报采价办法和要求,每周一上午进行现场采价,周二上午10时前上报市粮食局,由各市局汇集、审核、确认后于11时前,通过“江苏省粮油市场价格信息监测预警”系统上报省局,省局汇集、审核、确认后于当日上午发布。
  六、统一应急预报
  根据《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在本省较大范围或2个及以上省辖市出现以下情况时,省粮油价格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发出应急预报。当粮油场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30%,持续时间超过3天,价格信息监测系统在第3天出现黄预警报告,即进入省级(Ⅱ级)应急状态中的市场紧张状态;当粮油市场价格持续10天上涨幅度超过30%,或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50%,价格信息监测系统在第7天出现红预警报告,即进入省级(Ⅱ级)应急状态中的市场紧急状态;当粮油市场价格持续15天上涨幅度超过50%,或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0%,价格信息监测系统在第7天出现橙预警报告,即进入省级(Ⅱ级)应急状态中的市场特急状态。省局将根据应急情况、事态发展作出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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