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发挥知识产权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推动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制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2年8月15日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知识产权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推动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点在国家级园区和省级园区开展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并以推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为目标,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本地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推荐、培育、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园区所在地市级(含直辖市的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是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发展的组织实施主体。
  第二章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评定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报条件:
  (一)建设环境良好。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建设工作,具有良好的政策促进体系和高效的管理工作机制。
  (二)工作条件具备。园区设立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具有一定知识产权人才和资源优势。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制定方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应会同所在市知识产权部门按照要求(见附件1)制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初步工作方案,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方案论证。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初步方案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申报园区、所在市知识产权部门应认真研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对初步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
  (三)提出申报。申报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并提交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的书面推荐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和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4月和10月分两次集中开展评定工作,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名单,批复试点工作方案。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周期为3年。试点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园区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和落实;期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试点工作方案中的任务和目标及《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见附件3)对试点园区进行考核验收。
  第九条  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园区,可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培育工作,也可以申请开展新一周期其他主题的试点工作。
  第三章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评定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本地区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园区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培育工作,培育期不少于1年,培育工作方案应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园区评定工作,发布示范园区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条件:
  (一)培育工作完成。园区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完成示范园区培育工作。
  (二)建设环境良好。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具有良好的政策促进体系和高效的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基础扎实。园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自测,基本指标分数达到80分以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1.园区未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2.园区未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含下属事业单位人数)少于3人。
  3.园区财政知识产权专项支出(指园区财政直接划拨给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使用的专项资金;无财政的,考查知识产权经费占园区管理工作经费的比重)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低于0.05%。
  4.申报前两年发生过重大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且未能得到及时有效遏制。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
  (二)测评推荐。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申请园区
进行测评,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推荐时须提交书面推荐函、对推荐园区进行测评的详细资料及原始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园区进行集中评定,综合评比,从符合条件的申报园区中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园区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规划(见附件2),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示范园区工作进行跟踪指导。示范园区应于每年1月底通过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3年对示范园区工作复核一次。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
  第四章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所在省知识产权局应
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和示范园区实行分类指导,重点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扶持。主要包括:指导开展专利支撑产业发展研究工作,支持面向主导产业的专利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开展产业专利运用工作。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试点和示范园区参评资格或称号:
  (一)以不当方法影响考核验收、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对发生重大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原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在本办法施行后将不再评定;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称号且示范创建期超过一年的园区,经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可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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