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标侵权及损害赔偿

浅议商标侵权及损害赔偿
:针对市场上时常出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为了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赔偿。商标的侵权造成的后果除了直接损害商标权人销售利益外,对商标商誉、商标与消费者之间联系的损害也是同时存在的,甚至损害程度更大。
关键词:商标;商标侵权;损害赔偿 
一、案情回顾及评析
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1] 
被告:丹阳扬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612月在中国获得注册“spalding”商标,原告产品在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spalding”牌篮球在中国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被告成立于20012,未经原告许可,被告生产大量假冒原告“spalding”商标的篮球内胎,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和律师代理费等合理支出5万元等。
被告辩称,其受张建军委托为其生产篮球内胎,并非故意侵权,被告的行为已经受到工商行政处罚,且生产侵权产品未形成销售,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律师代理费过高,不应予以支持。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12, spalding”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注册人为撒哈拉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球拍、球类,篮球等。20037月原告受让取得商标专用权。“spalding”牌篮球进入中国市场后,spalding”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成立于2001221,20056月初至7月底,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的篮球中胎。2005721日镇江市工商局接原告举报对被告生产车间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告仓库堆放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生产模具15,镇江工商局扣留上述全部产品和模具。
法院认为, 原告是“spalding”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不受侵犯,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生产假冒“spalding”商标的篮球内胎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的请求,由于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被告所获利润或原
告遭受损失的具体证据,所以,法院结合本院原告“spalding”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行为持续的次数和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五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只有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才属于合理费用,所以法院参考《北京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结合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额的比例,合理确定被告承担2万元。
本案是一起关于商标侵权法定赔偿原则适用的典型案例。原告请求赔偿的事实证据是工商局扣押财物清单、“spalding”商标使用许可费证明和律师费发票,用于证明被告侵权产品的数量、商标许可费计算标准和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举出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篮球中胎销售发票、销售利润表等证据,用来证明被告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单价和利润率。
二、商标侵权的赔偿原则  [2] 
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trips协议和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都规定了商标侵权赔偿的适用原则,我国也不例外。损害赔偿原则,是指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准则。我国侵权行为法坚持
公平、等价的民法原则,以实际损害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损害得到救济,也保障了加害人不负担非本人行为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原则,是指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准则。我国侵权行为法坚持公平、等价的民法原则,以实际损害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损害得到救济,也保障了加害人不负担非本人行为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3] 商标侵权赔偿原则一般分为以下三种:
()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
()按照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赔偿金的原则。
()法定赔偿原则。
三、商标侵权赔偿原则解析
()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
关于侵权产品销售数量的计算,由于侵权人在销售侵权产品时的隐蔽性,一般不会建立健全的财务账册来统计产品销售数量,于是对原告来说举证就变得困难,对此,在没有其他参考依据的
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人在有关媒体上宣传的销售数量作为认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换句话说,可以按照侵权人自认的侵权产品销售数量作为根据。
关于侵权产品单位利润的计算,在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于是,原告举证相对容易一些,可以将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减去行业平均成本来计算侵权产品单位利润,侵权产品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销售价格,没有标价的,可按正品价格计。关于行业平均成本,可以参照权威行业协会的统计结果。  [4] 
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的获利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可理解为一种推定的侵权获利,它可以弥补被侵权人无法计算自己损失的不足,还可以将侵权人的全部获利给与权利人赔偿,在客观上起到了增大侵权成本、打击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可以说,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表明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原则从最初的补偿性原则开始向类似惩罚性原则和补偿性原则相结合的过渡,似乎还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审判精神的转变。
()按照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赔偿金的原则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实际上,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权利人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应当能够取得的而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而没有得到的收入,此为预期收益,即间接损失;另一部分是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不得不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此为直接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的广告投入资金和商誉损失是否可以算作损失的问题已经受到关注。权利人为了广泛宣传其品牌,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往往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和媒体报道。如果市场上出现大量假冒侵权产品,则肯定会给权利人带来市场利益的损害,公众信誉度的降低的后果。因此,从民法理论来看,这些损失也是由于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不过这些损失是无形的,很难量化。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0:34: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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