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o检索系统简介及法条辨析

第16卷 增刊2 2019年  12月
中国发明与专利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V ol.16 Supplement 2
Dec.  2019JPO检索系统简介及法条辨析
黄懈何思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成都610213)
摘 要:日本专利局(JPO)作为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之一,其在专利检索、审查标准及程序、质量管理等方面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存在较多制度上的差异。本文重点介绍了JPO的检索系统及相关法条的审查标准,以期在此基础上,取长补短,合理借鉴、吸收、消化和创新外局审查制度,为完善审查政策,提高审查效能提供参考。
关键词:JPO 检索法条审查标准
中图分类号: G306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日本专利局(JPO)的前身是1885年设立的“专卖特许厅”,现为隶属于经济产业省的政府机构。JPO 的职能为:工业产权申请受理、审查、授权或注册;工业产权方针政策拟订;工业产权制度的重新审视;工业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为促进日本产业发展,对工业产权信息的完善[1]。
JPO主要由七个部门组成:政策部、商标部、第一审查部、第二审查部、第三审查部、第四审查部和审判部。其中第一审查部至第四审查部为实审部门,主要负责各个领域(物理、光学、机械、化学、生物、材料、电学)的专利审查。JPO作为目前世界上审查效率较高的审查机构,其制定的长期目标是到2023财年将提出审查请求到作出最终决定(驳回/授权)的时间缩短到不超过14个月(排除多次通知书、延期和加快审查的情况),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间缩短到10个月之内。JPO专利审查以日本专利法为基础,依托其自主开发的检索系统对专利进行实质审查。下面,将着重介绍JPO检索系统及相关法条的审查。
1 JPO检索系统
1.1检索外包制
不同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我局)专利检索仅由审查员完成,JPO绝大部分专利申请的检索都外包给检索公司,不同领域的专利申请外包给检索公司进行检索的比例也各不相同,其中部分领域由检索公司完成的检索量达到90%以上。此外,检索公司的检索员还负有向审查员讲解本申请和对比文件技术内容的责任。JPO对审查员的要求是充分依赖检索员的讲解,降低阅读文件的时间,做更多的审查。如果审查员认为外包公司完成的检索报告检索不准确或者不充分,可以要求检索员重新检索。但审查员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最终采用的检索结果负有全责。此外,为提升检索公司的检索质量,审查员对外包公司的检索结果填写满意度评价表,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委托外包公司的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JPO具有检索外包制度,但JPO审查员自身同样具有检索能力,举例来说,当审查员对检索公司提供的检索结果不满意时,审查员自己进行检索。对于回案的补充检索则全部由审查员自身完成,一般仅针对新增加的、未检索过的技术特征,存在这种情况时都会进行补充检索。此外,所有PCT 申请的检索也均由审查员独立完成。
1.2 JPO检索工具
JPO检索数据库包括专利库和非专利库,非专利文献检索嵌入JPO检索系统。
JPO使用其自主开发的JPO CLUSTER系统进行检索,该系统界面类似于我局的S系统核心检索界面。
作者简介:黄懈(1989—),女,四川德阳人,硕士,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员,主要从事移动通信领域的专利审查工作;何思佳(1987—),男,四川达州人,硕士,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员,主要从事移动通信领域的专利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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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在检索时通常输入FI/F-term分类号,也可使用IPC、CPC分类号进行检索。JPO CLUSTER系统整合了常用日文和外文专利数据库,检索时一般无需选择数据库,直接用分类号和日文/英文关键词进行限定。该系统还内嵌有同义词系统,输入关键词后,相关同义词将自动出现在检索式中,无需审查员手动输入,同义词来自本领域工具书辞典。
同时,JPO的检索系统可以使用机器翻译系统将US、EP、KR、CN、WO、DE和FR的专利文献翻译成日文,翻译效果与谷歌翻译类似。对于非专利文献,目前尚未实现这种翻译功能。
JPO检索数据库中的非专利文献一般是将各领域常用特定网站上的非专利数据,经清理、加工、标引后,以代码化形式嵌入JPO检索系统中。以图像编解码领域为例,为方便检索该领域ITU-T网站的JCTVC文档,JPO对ITU-T中编码技术相关的文献(如JCTVC 文档)从其网站下载后,将其保存在检索数据库,并为每一份文档分配检索代码9C008,由此,审查员可直接利用该检索代码和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相比于直接在ITU-T网站进行文献筛选更为便捷和有效,这是由于ITU-T网站并未提供有效的检索
入口且不能进行关键词检索,检索效率较低。
1.3FI/F-term分类号
FI/F-term分类号是JPO特有的分类体系。
从分类位置而言,FI分类号大约有190000个,F-term分类号大约有340000个,相比于IPC分类号的70000个都有较多的增加。由于FI分类号建立在IPC 分类号的基础之上,因而其覆盖了全部的技术领域,但F-term分类号则只覆盖了其中大约70%的技术领域。因为JPO认为对于某些技术领域,F-term分类号对于加快检索没有帮助,因此没有进行F-term分类。
从修订周期而言,FI分类号每年修订两次,F-term 分类号每年修订一次,修订后均对专利文献进行再分类。
从分类号的特点而言,FI分类号只对权利要求分类,即主要反映发明点,F-term分类号则对全文的所有技术细节分类,因而更加有利于检索,特别是从技术角度对全文进行检索。
如果审查员在检索时发现分类不正确,审查员会及时修正FI/F-term分类。
2JPO相关法条的审查
中日两局在法律法规本身上存在诸多不同,了解这样的不同,是与JPO进行专利审查信息有效交互、共享、利用的基础。
2.1抵触申请
日本专利法第29条给出了有关秘密在先申请的定义,其概念类似于我局的抵触申请。对于秘密在先申请的判断,其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日本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给出了秘密在先申请中有关“相同”的发明创造的两点判断依据,满足其一即认为其属于秘密在先申请中所指的“相同”的发明创造:
(1)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权利要求与所引用的专利对比文件在技术方案上没有任何区别;
(2)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权利要求与所引用的专利对比文件在技术方案上有区别,但技术方案整体上实质相同。
这里所指的“实质相同”的含义是: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权利要求与所引用的专利对比文件在解决技术问题时其使用的具体手段仅存在非常小的区别(技术手段的添加、删除、转换),但这些不同的技术手段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并未产生新的技术效果。
我们可以看到,相对于我局抵触申请的判断,JPO 在对秘密在先申请进行认定时,当本申请权利要求的
技术方案和秘密在先申请公开内容实质相同的情况下,可依据秘密在先申请结合公知常识/惯用技术手段来评价本申请,其判断尺度更为宽松。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JPO在秘密在先申请中对于“相同”的发明创造判断存在略显宽松的一面,但其在认定对比文件是否可作为秘密在先申请时除了考量技术方案本身外,还需考虑对比文件申请人、发明人与本申请申请人、发明人的异同,只有当秘密在先申请与本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均不同时,才可以用秘密在先申请评价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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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创造性
日本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在申请日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基于前款所述的内容作出发明,在满足前款(指的是新颖性)的条件下该发明仍然不能被授权[2]。
其中,前款所述的内容包括:(i)申请日之前在日本或其他国家公开已知的发明;(ii)申请日之前在日本或其他国家公开实施的发明;(iii)申请日之前在日本或其他国家出版或可在电子通讯线路中公开获得的发明。这些内容相当于我局的现有技术范围,即,申请日之前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公开已知、公开
实施、公开出版的技术内容均属于现有技术。需要说明的是,尽管JPO在现有技术概念的第(iii)条特别强调了诸如互联网公开等电子公开的内容,但JPO审查员在实践中使用这类证据的比例很低。
根据日本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指的是:知晓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利用普通技术手段进行研发、能够在选择材料或改变设计时运用常规的创造力、能够理解发明所涉及领域的全部技术内容(指的是现有技术、公知常识和其他技术知识或技术信息);同时,能够理解与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相关联的所有技术内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JPO在创造性判断中与我局存在一个显著的差异,也即用“容易地作出”替代“技术启示”得出是否显而易见的结论,从而判断是否具备创造性。其中,“容易地作出”指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利用他们普通的创造力即能容易地得到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可见,双方在判断创造性时还有另一个差异,即我局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判断的主体不应具备创造力,但JPO规定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创造力。
同时,JPO的创造性审查实践更倾向于就对比文件与权利要求在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领域之间的相似性或相近性进行判断,以得出是否是“容易地作出”的结论。虽然在过程上不同于我局,但在很多情况下两局的结论并无显著的差异。
关于公知常识的举证,与我局不同的是,JPO审查员在举证时,公知常识证据的适用范围较广,不仅仅
局限于教科书、技术手册,还包括专利文献、互联网公开等。此外,JPO审查员在不到证据进行佐证的情况下,即使争议程度不高的点,一般也倾向于授权。
2.3修改时机及修改方式
日本专利法第17条对修改的时机和方式进行了规定。在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发出最初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依据日本专利法的规定,允许在原始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记载的范围内进行修改,但在此阶段禁止添加新事项。在发出最初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发出最后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在审查是否满足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要求时,例如新颖性和创造性,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方案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方案必须满足单一性的要求,也就是在此阶段禁止改变发明的特定技术特征。在发出最后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除了上述禁止添加新的事项、禁止变更特定技术特征之外,对于权利要求的范围的修改应当限于以下情形:删除权利要求;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笔误的更正;不清楚的记载的澄清。并且,对于“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还作了规定,即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后,要符合能够授权的条件,即满足新颖性、创造性、支持、清楚等一切授权条件。
2.4 不清楚及不支持
日本专利法第36条第6款规定:“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应当满足以下任一项要求:(i)请求保护的发明被记载在说明书的发明详述部分;(ii)请求保护的发明是清楚的;(iii)每一项权利要求的记载是简要的;(iv)权利
要求的记载符合经济产业省的相关法律条例。”这四项要求体现了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规定,前三项要求,集中体现了对权利要求书的实质性要求,也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且应当清楚、简要,最后一项要求则是对权利要求书撰写形式的规定。
此外,日本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几种典型的不清楚的情形:
(1)由于权利要求的记载本身不清楚所导致的,例如:语言表述上或者术语不清楚;
(2)由于用于限定发明的技术特征存在技术缺陷所导致的,例如:包含了技术上不正确的内容,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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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特征的“技术意义”(technical meaning)无法理解,并且即便考虑申请时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也不足以限定该权利要求;技术内容前后不连贯;权利要求的特征之间在技术上不相关;限定了非技术特征;
(3)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
(4)并列选择的技术特征之间没有相似的性质或功能;
(5)特定表述所导致的,例如:否定性表述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记载的内容为准,但在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及理解技术特征的“技术意义”时应考虑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同时考虑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中,上述“技术意义”是指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在上述第(1)、(2)种情形的判断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权利要求本身,可能还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记载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进行判断。还需指出的是,规定上述第(2)种情形的原因在于,即使权利要求就其表述而言是清楚的,但其在技术上是无法理解的,则可能影响可专利性的判断,因此同样认为其不符合权利要求清楚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日本专利法第36条第6款第(ii)项的关于发明清楚的规定同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相比具有一定的共性,例如都强调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清楚,都规定了某些表述可能导致不清楚,都要求明确权利要求的类型等等。日本专利法关于权利要求书清楚的规定还存在两个特点:一是强调了技术特征的“技术意义”,更侧重于从技术角度去考虑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可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以作为准确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前提。二是针对功能性限定、参数限定和制备方法限定提出了清楚方面的要求,不止考虑了模棱两可表述所导致的不清楚,更侧重于技术方案是否清楚、明确。总的来说,日本专利法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的规定更强调了技术方面的考虑,因此实践中其运用范围要大于我局,例如,适用于我国专利法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问题都可能被包含在上述第36条第6款第(ii)项中。
总的来说,无论在实质性要求还是在撰写形式方
面,中日两局都存在诸多类似的规定,这同世界上其他主要知识产权局的规定也是类似的。但是,在实质性要求方面,尽管两局都要求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保护范围清楚,但在实际操作中,对这两方面内容的理解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例如,JPO通常将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形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由进行评述,其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考量更倾向于从技术角度出发,结合说明书以及申请时的公知常识一起考虑。此外,JPO关于不支持和不清楚有一个共同点,即均是从技术角度上看是否反映了发明创造,是否体现了说明书中关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记载。也正是基于此,如果权利要求没有完整的记载实现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按照日本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该权利要求很可能既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也不清楚,JPO审查员在审查实践中更倾向于以不清楚为由指出该缺陷。
2.5计算机程序
JPO在判断软件相关的发明时主要以是否属于“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创造”为判断标准,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发明的特征一部分采用了自然规律,但是请求保护的发明总体上没有利用自然规律,则认为发明未利用自然规律。对于软件发明,则依据“软件的信息处理是否通过使用硬件资源来专门实施”这一标准来判断,如果“使用硬件资源具体地实现软件的信息处理”,则所述软件被视为“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
思想的创造”。与满足以上条件的软件协同工作的信息处理设备和它的操作方法,以及其上记录有所述软件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也属于“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创造”。
我局新修改的2017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明确了权利要求组成可以“软硬结合”,允许将其理解为“程序模块”构架,允许“介质+程序流程”的表达,但对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一种计算机程序”的表达,其仍然存在不清楚之处,但在JPO审查中,“一种计算机程序”的主题名称是可以被接受的。
3结束语
通过对JPO检索系统及相关法条审查标准的研究可以发现,JPO检索系统将各类数据库高度整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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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专利数据统一标引、嵌入,同时重视分类体系的建设和推广,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大力推广CPC的情形下,JPO坚持使用FI/F-term。此外,JPO在法条审查中与我局也存在较多差异。了解中日专利审查中的不同,是我们与JPO进行沟通交流的基础,对完善我局审查政策,提高审查效能具有参考意义。(第二作者对本文贡献等同于第一作者)参考文献:
[1] 夏佩娟. 日本专利局简介[J].中国发明与专利,
2007(12):72-75.
[2] 杜颖,易继明.日本法——外国法典译丛[M].法
律出版社,2001:27-30.
责任编辑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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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and Analysis of JPO Retrieval System and Patent Law
HUANG Xie, HE Sijia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Sichuan Center of the Patent Offi  ce, CNIPA, Chengdu  610213) Abstract: As one of the top fi v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  ces in the world, Japan Patent Offi  ce (JPO) has many institutional diff erences with CNIPA in terms of patent retrieval, examination standard and quality management.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JPO retrieval system and patent law. By analysis th
e diff erences between JPO and CNIPA, we strive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perfecting our patent examination policy and improving our examination effi  ciency.
Key words: JPO; retrieval; patent law; examination standard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of CPC Symbol in Patent Search of the Field
of Network Communication
ZHANG Xiang, LIU Suye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Sichuan Center of the Patent Offi  ce, CNIPA, Chengdu 610213) Abstract: Effi  cient patent sear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echnology novelty search before patent application, patent examination, invalidity and lawsuits that may be involved after patent application authorization. The classification symbol used to classify patent documents plays a key role in patent search. CPC system has been used in China since 2014. Compared with IPC, CPC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mprehensive and detailed classification, multiple classification, and timely update, which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eans of effi  cient patent search.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PC in the fi eld of network communication, and explores the feasibility of using CPC with specific cases searching in the field of network communication, in order to help us improving search effi  ciency.
Key words: network communication; IPC; CPC; search
(上接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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