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气候变化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知识产权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摘要: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各国对于知识产权在技术转让中作用的认识存在巨大分歧。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我们从战略高度提高认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重视绿技术开发转让中的知识产权因素,加强绿技术的研发和知识产权部署,加速对绿技术专利申请的审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推动绿技术转让中的积极作用,做好绿技术的专利分析和预警,进行绿技术专利强制许可研究。
200912月中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来自194个国家的一万多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旨在召集所有国家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条件,履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广泛开展合作,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哥本哈根会议召开前期,一些发展中国家就希望在会议的最后文件中明确阐述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但是,由于存在巨大利益分歧,知识产权并没有被明确列入会议最后达成的《哥本哈根决议》中。可以说,知识产权因素是导致哥本哈根会议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各方在哥本哈根会议前后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观点
众所周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最终要依靠技术进步。而在现有条件下,跨国技术转让是促进知识共享、提高技术水平、提高??市场环境(准入),改善全球气候环境的有效手段。2007年的《巴厘行动计划》强调技术开发与转让、提供资金来源和投资是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相关国际贸易规则,对于绿技术转让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分歧早在会议的准备阶段就显现出来。
(一)美国:修改法律,拒绝绿技术的强制许可
作为绿技术专利大国的美国已经在2009年修改了相关的法律,加强了绿技术转让和扩散的壁垒。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2009)》、《对外业务和相关项目融资拨款法案(2010)》以及《20102011财政年度外交关系授权法案》。这些法律包含了对美国参加任何国际气候变化事务的限定条件,同时规定有关气候变化对外资金援助的条件以及严格执行现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要求。国会的这些规定束缚了美国政府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手脚,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知识产权来推行其贸易保护主义。因此,美国政府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一直态度强硬。在20098月波恩气候变化筹备会议上,美国明确指出不承认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的强制许可,并要求取消知识产权议题。
在哥本哈根会议召开前期,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布了一项新的规则,将加速绿技术的专利授权程序。在哥本哈根会议上,美国声称会承担减排义务,但是资助资金不会流向中国。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101月初公布了一项总额23亿美元的税收优惠计划,旨在通过推动绿能源来增加就业。该计划覆盖了183个项目,涉及太阳能、风能和其它节能项目,新增17,000个岗位。美国新近投资的能源领域都是具有高技术含量,从而不会被外包到国外的行业。可见,美国正在利用知识产权这把利剑,维护其在绿经济中的技术优势,创造就业,占领新的制高点。
(二)欧盟:依靠绿技术中的知识产权积极构筑经济优势
欧盟是减排最有力的支持者,也是气候变化谈判的推动者。在哥本哈根会议召开之际,欧盟首脑峰会召开。峰会讨论了“2020战略的基本框架,提出要将欧盟建设成为更具竞争力及更加绿的经济体。同时,欧盟决定在2010年至2012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24亿欧元援助资金,帮助其应对气候变化。欧盟承诺只要其他发达国家做出相应承诺,就将欧盟的减排目标从在1990年基础上的减排20% 提高到减排30%
欧洲专利局非常关注气候变化和知识产权的关系。2008年的欧洲专利峰会上,欧洲专利局将
会议主题定为创造更为清洁的未来:气候变化和知识产权的机会20094月,欧洲专利局又发布了绿专利研究报告。该报告从实证研究的角度考察了专利技术对减缓气候变化的作用,介绍了发达国家一些部门在绿技术开发和转让中的实践经验,从而促进绿技术的有效开发和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和扩散。此外,欧洲专利局还获准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了哥本哈根会议。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欧盟代表表示知识产权不会成为气候变化的障碍,只有对知识产权的不充分保护才会阻碍绿技术的转移。欧盟推动低碳绿经济一方面是为了带动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创造更加绿的就业岗位;而另一方面,欧盟也希望促进发展中国家在减排中使用欧盟控制的新一代技术。
(三)发展中国家:坚持发达国家不得以知识产权为借口,逃避技术援助的国际义务。
发展中国家始终担心发达国家以绿技术受到专利保护为由,严格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以知识产权为借口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技术援助国际责任。在曼谷召开的应对气候变化筹备会议上,玻利维亚提交了一份非正式的会议文件。文件明确指出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环境友好型技术以及相关的技术秘密转移的障碍,必须采取紧急行动来克服这一障碍。
此外,发展中国家还担心应对气候变化将导致新形式贸易保护主义的滋长。长此以往,发展中国家将被阻挡在新的市场之外。因此,在曼谷会议上,发展中国家明确要求在会议文件中加入强制许可的规定,主张在与其国际义务保持一致的条件下,各方如果能够证明特定的专利和许可行为对相关技术的转让构成障碍,并阻碍该技术在该国的使用和扩散,则该国为了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目的,有权对该技术发布强制许可。
(四)中国:坚持各国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哥本哈根决议》中阐明知识产权问题
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我国和广大其它发展中国家持同样的观点,主张在最后的会议文件中明确指出保证知识产权将不会构成绿技术转让的障碍
我国认为知识产权可能成为绿技术转让的障碍,并不是完全将知识产权放在技术转让的对立面,反对绿技术的专利保护。相反,明确可能的知识产权障碍是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基础上,主张发达国家不得以绿技术受到专利保护为由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技术援助的国际责任。因此,我们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立场不是要推翻TRIPs协定所创建的知识产权国际秩序,而是希望明确绿技术可以满足TRIPs协定中的某些灵活的机制,积极争
取相关的国际技术援助。同时,中国在会议上表示可以将技术援助给受气候变化威胁最严重的非洲国家优先使用。
二、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认可技术开发与转让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作用,也明确了发达国家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绿技术的义务。然而,在对技术转让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问题上,各国却很难达成共识。国家利益使得气候变化中的知识产权分歧短时期内难于消除。南北分歧仍然是导致二者在绿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的根本原因。发达国家不愿意也不可能将作为核心竞争力的绿技术拱手让与发展中国家。同时,绿经济有可能加剧南北分化。发达国家希望通过促进发展中国家减排使它们自动套上紧箍咒,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清洁型发电站绿家电环保汽车等发达国家控制的新一代技术,从而再次主导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主导未来绿产业发展的关键在于知识产权。正像美国当年在信息产业发展初期注重创新并抢占知识产权,从而保证其在数十年全球经济发展中占据强大优势一样,谁能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上掌握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谁就能把握先机,赢得发展主动权。据统计,受全球性金
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我国受理国外专利申请量同比降低10%,但太阳能光伏电池等领域相关专利申请量却呈增长态势。发达国家力图掌握这一新兴产业发展主导权的用意十分明显。可以预见,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将成为绿产业发展的竞争利器。
具体而言,各国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就知识产权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TRIPs协定的关系尚不清晰。TRIPs协定虽然明确了关于环境、公共健康和发展的目标,但是目前尚未明确成员国在什么时候可以基于这些目标,灵活适用本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而超越TRIPs协定的规定。尤其是尚未明确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否作为适用TRIPs协定的灵活机制。
二是在TRIPs协定框架内,对强制许可制度的适用问题上各国存在分歧。专利是保护绿技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为了平衡利益,许多国家都在其本国专利制度中包含了限制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强制许可制度。《多哈宣言》作为对于TRIPs协定的修订,对TRIPS协定第31条对发生国家紧急事件的情况做了明确阐述,认为在医药和公众健康技术领域,政府可以实施强制许可。许多发展中国家主张在绿技术转让的问题上类比医药产业适用强制许可制度。但是发达国家则明确主张,绿技术相关产业与医药产业不同,不能适用强制许可。
三是在知识产权制度之外,寻求其他的形式来开发和转让绿技术仍需讨论。知识产权制度是通过确认私权来鼓励技术创新的一种形式。面对全球性的气候变化,是否可以通过政府间公共机构的合作、补贴和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来鼓励绿技术的开发和扩散也是各国正在探讨的问题。
三、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建议
第一,重视绿技术开发转让中的知识产权因素,从战略高度认识气候变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开发绿技术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剂良方。知识产权是开发绿技术、推动绿产业发展的动力。处理好绿技术知识产权问题是破解应对气候变化难题的关键。建议从战略高度认识知识产权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关键作用,深入研究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并将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整体部署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专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作用。将知识产权内容反映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等纲领性文件中。
第二,加大绿技术研究开发力度,抓紧进行知识产权部署。发达国家有可能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由推动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技术是决定国家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发达国家为了维持
竞争优势,不愿意轻易将其拥有的技术拱手让人。因此,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发达国家不可能松口。解决应对气候变化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关键还是要加强自主创新,掌握核心绿技术和知识产权。建议在我国已经出台系列政策鼓励节能减排,扶持绿产业发展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强化知识产权管理,进一步提升绿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水平。
第三,加速绿技术的专利审查,推动低碳产业的发展。近来,世界几大专利局相继推出了对于涉及绿技术的专利加速审查的方案。200910月,韩国特许厅开始推行针对绿技术的超快审查方式。11月,日本特许厅也开始试行将绿申请纳入优先实审和优先复审的范围。12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试行绿技术专利申请加速审查项目。对我国而言,大力发展绿技术符合我国宏观科技和经济政策的导向,也是对低碳产业发展的强有力支持。因此,为推动绿技术的开发,建议以适当的方式加快对涉及绿技术的专利申请的审查,以满足产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推动绿技术转让中的积极作用。建议在绿技术的开发转让过程中强化专利的重要作用。做好现有绿技术的专利统计和分析,为国际谈判提供有价值的
参考资料。搭建有效的公共信息平台,使企业在进口绿技术以及实施国际并购时,能够及时获取准确、有价值的专利信息;在技术许可、转让的过程中发挥知识产权政策中的导向和指导作用,将环境影响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为国内绿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知识产权管理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6:30: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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