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04.11.12
【文 号】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
【施行日期】2004.1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13日)废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 2004年11月12日)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选择了部分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围绕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宗旨,开展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和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在有关省、市政府的领导下和省、市知识产权局的推动下,各项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大胆实践,稳步推进,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设、政策法规体系与制度建设、专题数据库建设与信息利用、专利战略研究、专利保护、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和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研发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普遍增强,各项试点示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正处在重要的历史机遇期。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
和十届人大对产权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总理2004年6月在山东考察时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1月召开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大力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为顺应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形势的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在多个层面上深入地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在城市、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等)和企事业单位的建立、完善和实施。为此,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主要目的、指导方针、基本思路、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主要目的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工作,目的是建立多层次的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形成各有侧重点和特的知识产权工作内容,构建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适应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工作普及面日益扩大、内容日益丰富和层次日益提高的客观形势和发展需要,进一步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推进我国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形成以试
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工作格局,以点带面,推动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自觉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经济和科技的竞争力,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和协调发展。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方针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必须贯彻党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提高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竞争力服务,为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服务,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为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服务的方针。
  (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基本思路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要沿着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基本思路开展。
  1.以试点促推广普及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在部分中心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较好,但仍有相当多的地区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开展不力、甚至未能开展。因此,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知识产
权推广普及工作仍然是我们的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为完成这一任务,我们将以开展试点工作为突破口,有步骤地推动更多符合一定条件的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进入试点行列,并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帮助下,通过申报、建设和验收等各个环节,逐步建立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学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为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并由此培养一批能够适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基本需要的人才。这里的所谓“试点”的含义,不仅是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在全国推广,也是通过各地和各单位开展此项工作,使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基层得以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分期分批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2.以示范促深化发展
  目前,经过几年的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我国已有一批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完成了试点工作,基本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具备了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技能和人才。但是与它们所面临的国际国内挑战相比,还需要在更高层次上进行知识产权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启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工作计划,选择上述已经完成国家级试点工作且具备所规定的条件的部分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工作示范,
并对其提供支持和高层次重点服务,以帮助它们深化和发展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更加突出的成绩,对带动其他地区和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向前发展起到示范作用。
  (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工作原则
  1.分类指导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各项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城市、园区、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地区差别,对试点示范工作进行分类指导。
  2.突出特原则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要突出不同城市、不同园区、不同企事业单位各自的特点,鼓励各试点示范工作主体在其具有优势的方向上开展试点示范工作,由此带动知识产权工作和科技、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试点示范工作主体可以在试点示范工作的基本内容框架下结合自身特点突出工作重点。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各试点示范工作主体的特点对其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
  3.跟踪管理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过程管理,及时跟踪各试点示范工作主体的知识产权工作动态。各试点示范工作主体应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汇报试点示范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各项试点示范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及时作出必要的工作调整,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要求
  1.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工作要求
  (1)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试点和示范城市市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事务的协调管理体系。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形成有利于加快经济、科技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组织体系和统筹协调机制,有效推进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积极培育、发展、规范监督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促进本市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水平的提高。
  (2)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建设。试点和示范城市要从市人大法规,市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等各个层次,研究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政策法规,为增强本市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提供充分的政策法规依据,大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建设与创新。
  (3)知识产权知识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与提高。试点和示范城市要把知识产权知识和知识产权意识的宣传普及作为提高城市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和提升知识产权工作层次的基础,切实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宣传普及的力度。除了要加强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外,要在人才培养和干部选拔等多方面强化知识产权知识和意识的普及力度,譬如可以推动在公务员报考、竞争上岗中加入知识产权知识,在本地高校学生课程中增加知识产权内容,适时举办知识产权研讨活动,提高当地有关各界的知识产权知识水平。
  (4)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增强。要引导和鼓励有市场前景的研发成果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的提高,特别要注重知识产权的质量。要支持重大、关键技术项目的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要确立项目申报、研究开发、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与产品认定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
  (5)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化。要依法积极主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及时调处知识产权纠纷、查处假冒和冒充知识产权行为,不断提高办案水平与效率,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优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与公安、工商、出版、海关、质检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加强协作与沟通,建立、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间的跨地区执
法协作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促进投资与技术创新的环境中的作用。要实行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典型案件报告制度与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公布制度。
  (6)知识产权实施效果的提高。要积极推动有利于本地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具有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在当地的实施,特别是积极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实施。要从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到位、知识产权归属明确、保护得力、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的良好政策环境等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扶植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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