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07.01.11
∙【字 号】京财文[2006]3101号
∙【施行日期】2007.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利申请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06]3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加强对我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北京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设立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为提高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确有困难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单位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第三条 资助金实行“重点支持、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第四条 资助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资助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资助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助金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资助金资助范围:
(一)向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
(二)资助金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其他专利费用;
(三)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四)凡已在政府项目资金中列支专利申请等专利事务经费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利申请资助金。
第八条 以下项目申请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一)列入本市重点发展计划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技术改造项目;
(三)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
(四)发明专利。
第九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其余部分用于对年费、登记费、维持费、印花税等费用的资助。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支出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