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4.09.23
【字 号】
【施行日期】2004.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
《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推进学科人才建设,我局将于今年启动新一轮医学领先学科建设计划。新一轮的医学领先学科建设计划将分年度在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中选拔和建设30个重点学科,在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中选拔和建设30个重点专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拔和建设40个重点社区项目。现将《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具体申报日期及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1.上海市卫生局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招标指南
  3.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发展上海医学的学科、人才优势,提升上海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实现“2010年将上海建成亚洲一流医疗中心城市”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旨在“九五”医学领先专业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重点学科建设布局。根据“重在临床、强化预防、突出社区”的原则,从本市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着手,在本市医疗卫生单位中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作为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进行建设。
  第三条 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分层次、分类型择优立项,经3年的重点扶持和建设,造就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具有显著特和优势的重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
  第四条 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兼顾布局的原则;
  (三)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团结协作的原则。
第二章 学科设置和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总量为100个左右,名额分配如下:
  (一)在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中陆续选拔并建设重点学科30个左右;
  (二)在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包括部队及企业职工医院)中选拔并建设重点专科30个左右;
  (三)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选拔并建设重点社区项目40个左右。
  第六条 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目标必须对疾病的预防、诊断、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总体质量和服务水平达到国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先进水平,社会反映情况良好;
  (三)具有较高水平的、符合条件的学科带头人,学科人才梯队总体结构合理;
  (四)已被列入本单位(或区县)重点建设项目;
  (五)重视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的内部管理,已制定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上海市卫生局成立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见附件一),负责医学重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的审定及本计划的目标管理,并选择适当的中介机构实施本计划的具体事务管理。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自2004年启动,2004年确定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入选名单,2005年确定重点社区项目入选名单。
  第八条 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的申报采取科室申请、单位遴选、上级
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的方式。申请者填写《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由上级主管部门遴选并签署单位意见后,上报市卫生局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的评审采取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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