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远枝,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510212************,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髙滩岩正街84号附4号。 请 求 事 项
事 实 和 理 由
2008年6月6日我因孩子与毛黎华女儿之间的纠纷而与毛黎华发生矛盾。毛黎华用手指到我的脸上,并用雨伞打我,我们双方因此扭打起来。但没多久就被拉开,警察也到了。本案经贵局调查,拟对我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我认为,在本案中是毛黎华先出手打人,我并未主动动手,之后也是双方扭打,我的左前臂亦被毛黎华用雨伞打伤,因此毛黎华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本案的关键证据,吴会芬、刘儒蓉的证言极为相似,两份证辞更是在同一时间所做(2008年6月25日9时30分至9时53分),其
证言中所提的两位男子也未能查实,因而两份证辞的可信性应受怀疑。再次,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08年7月22日,而大部分笔录均在此之前,亦应当不具备效力。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申请对本人殴打毛黎华一案进行听证,请予以准许。
此 致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申请人 (签名、捺印)
200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