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残疾康复服务

ICS 11 .180
C 04
团体标准
T/CARD 004—2020
智力残疾康复服务
Rehabilitation service of intellectual disability
2020-03-25发布
2020-03-27实施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发布
目录
引言 (Ⅱ)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 评定与分级 (2)
4.1 评定与分级机构 (2)
4.2评定与分级标准 (3)
5 服务原则
5.1 建立支持系统的原则
5.2 实施终身支持服务的原则
5.3 共同参与的原则
6康复服务要求 (5)
6.1服务流程 (5)
6.2 服务内容 (5)
7 质量评估 (8)
7.1个人服务质量评估 (8)
7.2 组织服务质量评估 (8)
8 服务条件 (8)
8.1 基本条件 (8)
8.2 职业场所 (9)
8.3 居家生活 (9)
8.4社会资源 (9)
附录 (10)
参考文献 (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智力残疾人康复专业委员会、重庆高校市级特殊儿童心理诊断与教育技术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家成、汪海萍、张文京、徐胜、魏寿洪、向友余、郝传萍、陈夏尧、颜家睦、李利君、李华、孙颖、于文、谷长芬
智力残疾康复服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智力残疾康复服务的服务原则、服务要求、质量评估和服务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智力残疾康复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6341 -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智力残疾intellectual disability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3.2康复  rehabilitation
综合地、协调地应用医学的、社会的、教育的、职业的措施,以减轻伤残者的身心、活动和参与障碍,使其功能得到整体提升而融入社会。
3.3早期干预  early intervention
为发展偏离常态或可能偏离正常的0~6岁儿童提供教育、保健、医疗、营养、心理咨询、社会性服务及亲职教育等综合性服务。
3.4支持 support
可以促进个人发展、教育、兴趣和个人福祉,提升个人的功能和生活质量的资源与策略。
3.5 社会支持  social support
来自理念、法律、法规、政策和经费方面的支持。
3.6 自然支持  natural support
来自残障人自己、家庭、邻里、同学、同事和社区的,非正式的、非专业的,低成本的、可持续的支持。
3.7 专业支持  professional support
具有某种学科专业背景的支持,如社会工作、法律、特殊教育、康复技术、心理咨询和等专业支持。
3.8 支持需求  support needs
个人参与人类功能有关活动所需要的支持形态和支持强度。
3.9 支持系统  support system
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区生活情景中,通过个别化支持计划,系统而整合地使用支持策略和资源,运用社会支持、自然支持和专业支持,为智力残疾人提供精准协助的组织网络。
4. 评定定与分级
4.1.评定与分级机构智力残疾由市县(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确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诊断,区、县残疾评定委员会根据医学诊断结果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病理原因参照表A.1)4.2.评定与分级标准诊断和分级指标应符合GB/T 26341—2010中4.6和
5.6。
5 康复原则
5.1 建立支持系统的原则
5.1.1 应为智力残疾人建立支持系统。通过搜集、梳理资源,构建支持系统,形成以社会支持为主导、自然支持为主体,专业支持为后援的支持系统,提高智力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
5.1.2为智力残疾人提供的支持应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a)以智力残疾人为主体,支持者提供协助;
b)通过支持让智力残疾人过上常态生活;
c)支持的关键在于提供最少而精准的有效协助;
d)有效的支持是一个递减的过程。
5.1.3按需求提供支持
5.1.3.1应根据支持需求,从支持形态和支持强度两个方面为智力残疾人提供精准支持服务。
5.1.3.2支持形态是在自然生活情景中,采用监督提示、说明示范、部分协助和全部协助为智力残疾人提供支持;支持强度是根据支持量表测评结果,划分为间歇支持、有限支持、广泛支持和全面支持,为智力残疾人提供支持。参照附录表A.2
5.1.3.3 应避免过渡帮助对智力残疾人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干扰。在常态生活状态下,随着当事人的自立能力提升,他所需要的支持强应降低,减少对他生活的干扰程度。
5.2 实施终生支持服务的原则
5.2.1 智力残疾人需要社会为其提供终生的支持服务,在不同的年龄段采用不同的方法和内容给予支持,以让其实现生活自理、人际适应和社会融入。
5.2.2 婴幼儿时期应重点支持母亲及家庭成员,为婴幼儿提供相关发育监测、营养护理、育儿指导、家庭康复指导、教育训练等方面的支持服务。
5.2.3 学前儿童时期干预的重点应是提供康复训练和学前融合教育支持服务。
5.2.4 学龄儿童时期干预的重点应是在融合教育的环境中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支持服务。
5.2.5 成人时期干预的重点应是协助实现并维持支持性就业支持服务。
5.2.6 老年时期干预的重点应是以社区养老为主,必要时可采用托养或其他方式养老支持服务。
5.3 共同参与的原则
5.3.1 智力残疾人、家庭成员、社区人员(居民、相关服务与管理人员)应共同参与,为智力残疾人提供具有终生意义的支持性生活、支持性教育和支持性就业,保障他们过上常态生活。
5.3.2 加强培养智力残疾人自我决定能力,为他们提供选择的机会并鼓励他们做出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克服困难,根据情况调整最终实现的目标,促使其主动参与康复服务。
5.3.3 将智力残疾人家人作为支持的主要提供者,通过提供自然支持,充分开发并合理利用家庭资源,协助智力残疾人过上常态生活。
5.3.4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改变社区居民、相关服务和管理人员的观念,合理利用社区的医疗、商业服务、社会活动及无障碍环境、做好社区康复服务及专业支持系统的建设,为智力残疾人提供社会融入的机会,促进其参与社区生活。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3:25: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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