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1
苏州市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打造“苏州最舒心”营商环境,建立苏州市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名录制度,实施知识产权主动保护监管,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市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其重点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驰名商标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成长性企业、独角兽企业等,以及其他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知识产权价值较高,容易被侵权假冒,急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
第三条  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定期根据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和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安排,对保护名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知识产权保护监测
第四条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过向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对针对保护名录内企业的商标抢注、假冒专利、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加强监测和信息收集,并形成对应的法律建议或方案。
第五条  上文所述知识产权保护监测,是指通过互联网手段,对企业知识产权疑似被第三人抢注、假冒、侵权的行为进行监测,并由第三方对监测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出具维权建议方案,帮助企业快速发现侵权线索,高效追踪侵权行为,降低发现侵权线索的成本,有效采取自主维权措施。
第六条  监测机构需将企业商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进行比对,对与监测商标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进一步分析,筛选出高度近似且该商标申请注册成功会对监测对象带来潜在知识产权风险的商标申请,并形成报告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监测机构需对重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数据进行扫描,提取电商平台相关商品数据信
息,通过识别技术、图像比对技术、图片分类技术、图像主体检测技术等,对数据进行标准化结构化处理,对比分析得出知识产权疑似侵权线索,并形成报告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八条  监测机构需将企业商标与全国企业注册信息进行比对、分析,筛选出存在潜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线索,并形成报告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监测机构上报的报告进行审核,对存在高度侵权风险,需要企业启动自主维权的线索和信息,交企业自行处理;对监测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执法部门主动进行查处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置。
第三章 保护名录申报程序
第十条  保护名录采取企业自主申报、择优入选的原则,由企业主动申报,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后审核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注册地在我市范围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纳入保护名录:
(一)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二)拥有老字号的企业:商标或字号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江苏省老字号的;
(三)商标、专利遭遇严重的侵权假冒或抢注,需要加强保护的企业;
(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产业企业;
(五)其他拥有在我市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和专利的企业。
第十二条  注册地不在我市,但是在我市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内、国外企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企业申报,也可择优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向所在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苏州市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名录申报表;
(二)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企业主要使用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明;
(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联系人;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认为可以纳入保护名录的,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审核认为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保护名录中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该企业移出保护名录:
(一)因提供的重点知识产权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纳入保护名录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 其他重点保护内容
第十六条  重点保护坚持部门协同保护原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海关、商务、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外省市尤其是长三角地区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对发现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线索进行协同查处与打击。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保护执法行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涉及重点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予以重点督办。
第十八条  保护名录内企业被他人恶意抢注商标的,可以向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请求帮助。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予以指导,并视情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第十九条  保护名录中的企业因其商标在本市被第三人申请为字号,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请求帮助的,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根据个案情况与行政审批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提供指导。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保护名录中的企业在外省市被侵权的线索,
充分发挥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的作用,开展跨地区、跨省市知识产权侵权执法保护协作,提升对纳入保护名录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效能。
第二十一条  保护名录中的企业因其知识产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向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请求帮助的,相关部门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协助企业与外省市知识产权部门进行联系,并为当事人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提供指导。
第二十二条  保护名录中的企业因其知识产权在受到侵害,向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请求帮助的,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指导企业开展海外维权,并视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企业海外维权。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40: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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