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2010年11月
 
第一部分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
 
1.1基本情况
从权利类型来区分,侵犯专利权纠纷一般可分为侵犯发明专利、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其中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所占比重较大。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一般包括请求确认被告构成侵权、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被告进行抗辩的理由一般包括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等。
1.2审理思路概述
第一步:应当审查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主要包括:当事人所主张的专利权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以及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专利主张权利。
第二步:应当审查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或者专利图片的记载为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结合说明书、附图、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复审文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等对相关技术特征加以解释。
第三步:应当审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中,通常采用技术对比的方法来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其基本原则是 “全面覆盖、一一对应”。
第四步:应当审查被告抗辩是否成立。在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一般包括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对于上述抗辩需要根据不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另外,被告也可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并可能进而引发相应行政诉讼。对此,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
第五步:应当审查并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在侵犯专利权纠纷中,主要的侵权民事承担方式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始终遵循并贯彻“填平原则”。即便是适用法定赔偿的规定,也应当积极审查相关证据、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别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努力做到赔偿与损害的基本平衡。
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体现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精神,加大对恶意侵权、规模侵权、反复侵权的打击力度。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司法政策的妥善运用和裁量权的适当行使,使专利权的保护强度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符合我国创新和发展的实际,最大限度地促进我国的创新和发展。
1.3主要援引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专利法自颁布后,已经过多次修正。在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当注意《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第二部分 专利权状态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在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首先应当审查的是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专利权的基本信息和权利状态,以及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者紧密相关,因此应当合并进行审查。
专利权的基本信息和权利状态均记载在专利登记簿中,专利证书也记载了初步的信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原告起诉时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的还比较少,大多是仅提供专利证书和专利年费收费收据。
2.1专利权基本信息和权利状态
2.1.1专利证书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专利说明书构成;外观设计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构成。专利证书应当记载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专利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公告日等。
专利证书记载了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即申请号)、专利申请日、专利权人、授权公告日、专利权的期限、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发明人或设计人等信息。
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另需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0号)规定:19921231日前(含当日)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12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或者因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而提前终止,或者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并不导致该专利权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该专利权在终止或者放弃前的存续期间内仍然应当被视为有效。
2.1.2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局授予专利时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专利权授予公告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诉讼中,如果专利权人发生过主体变更或者当事人对专利权主体、有效状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
2.1.3专利年费收费收据
根据单一的年费收据往往不能正确判断专利权是否仍然有效存在,因此在当事人未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的情况下,至少应当要求其提供连续三年的年费收据。需要注意的是,交费人不一定必须是专利权人,交费行为与专利权的归属并无必然联系。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应当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
专利权终止日应当是上一年度期限届满日。
2.2权利人(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
2.2.1权利人
单一专利权人可以自行行使与该专利有关的任何权利。
共同专利权人应当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除非共同专利权人之间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或者书面授权由一个或者部分专利权人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
2.2.2专利权转移
专利权人的继承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受赠人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的,一般应当提交已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尚未终结的,专利权由清算组织代为行使。清算组织应当提交企业破产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件。
企业分立、合并、更名而引起专利权转移的,一般应当提交已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权人的主体身份与法律规定参加诉讼的主体身份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主体参加诉讼。如有字号的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在诉讼时,不应当以该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为诉讼当事人,而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由全体合伙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2.2.3利害关系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独占被许可人、排他被许可人以及符合条件的普通被许可人是利害关系人。
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
排他实施被许可人可与专利权人共同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在专利权人不起诉、不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权利人不起诉、不申请的情况,一般是指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权利人或者权利人已经知道侵权行为但仍未起诉或者未提出申请的情形。
普通实施被许可人不得单独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但许可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利害关系的许可合同、备案登记等法律文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专利权许可公司实施的,或者公司将专利权许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证据。
 
第三部分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3.1专利权保护范围和技术特征
在确定了专利权的权利状态和权利人(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之后,应当审查相关专利文本,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在确定专利技术方案以及实现该方案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准确划分技术特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说明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技术方案、技术特征的重要文件。但如果专利权经过无效审查程序进行过修改或者被宣告部分无效的,其变化的内容
即记载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是终局的,需待司法审查程序后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是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法律效力的最终确定。其他具有参考意义的专利文本还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专利公报、专利权评价报告。
3.1.1专利文本
3.1.1.1专利说明书
专利说明书包括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
扉页由著录事项、摘要、摘要附图组成。说明书无附图的,则没有摘要附图。扉页记载的著录事项,除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专利权人、授权公告日、发明人或设计人相同的外,与诉讼有最直接和重要关系的还包括:优先权日、公布日;专利系国际申请的,还包括国际申请日、国际公布日和进入国家阶段日期等。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
之间的相互关系。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对于机械和电学技术领域中的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尤其明显。因此,说明书附图应该清楚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对发明专利申请,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其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
当事人不得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数据库的电子文件作为证明其专利权利状态和专利内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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