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京高法发[2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11.15
施行日期
2014.11.15
文号
京高法发[2014]451号
主题类别
审判机关
效力等级
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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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京高法发﹝2014﹞451号)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总 则
  第一条 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或申请书)、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的近亲属”系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近姻亲”是指:(1)直系血亲的配偶;(2)两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3)配偶的直系血亲及其配偶;(4)配偶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系与当事人存在与当事人存在真实、合法、持续劳动关系(含人事、任用关系等)的职工。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所在社区”系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村)委会。
  “社会团体”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或者依据该条例免于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仅可以就与其职责或业务有关的案件推荐诉讼代理人。
  第三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经审查符合立案要求的,应当开具诉讼材料接收清单,清单一式二份,一份出具给起诉当事人,一份随卷备查。 接收材料的立案法官应在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提交材料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内容,便于法院及起诉人查询。
  第五条 为便利当事人诉讼,起诉人到人民法院本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的,案件属于派出法庭管辖的,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由本院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或指引当事人到派出法庭办理立案手续。本院立案庭进行审查的,应告知起诉人该案是否由本院或应由派出法庭审理。起诉人直接前往派出法庭办理立案手续的,如果所诉案件应由该院本院或另一个派出法庭管辖,则应告知起诉人到本院或正确的派出法庭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条 立案窗口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经审查诉讼材料欠缺、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需要补充、修改的,立案法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向当事人发放补充、补正诉讼材料告知书(见附件)。
  第七条 办理诉讼费交费手续应以“在同一立案点开票、换票和交票为原则”,减少起诉人的奔波。
  第八条 网上预约立案的,按照网上预约立案相关规定执行。
  分 则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案件
  第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由原告本人签名或盖章。
  原告为自然人的,起诉状应由其本人签名或捺印。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笔录应由原告本人签名或捺印。
  第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告的姓名、性别、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诉人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应依据法律关系列明案由。
  第十一条 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向法院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法院核对,复印件和原件内容无误的,应当收取复印件,将原件退还起诉人。
  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簿、军官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向法院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明该组织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或单位)公章。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及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具体委托事项,由原告本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由其本人签名或捺印。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明为律师执业证、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及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委托他人代为起诉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或函件;(二)代理人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三)
代理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收养证明、公安机关证明、居(村)委会证明、生效裁判文书及人事档案等与委托人身份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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