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针对新药的保护解读

专利法针对新药的保护解读
摘要:专利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其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的法律,我国专利法正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版专利法,相较于2008年的专利法,加大了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在对新药的保护方面上。
关键词:专利法;新药;宽限期;期限补偿;专利权纠纷
针对新药的保护,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新版专利法中第二十四条新增加了新颖性宽限期的条款:“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结合该条款前文所述的“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可以明确得出该条款表明符合上述条件的且首次公开日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的,
不丧失新颖性,特别注意的是:该条款规定的是首次公开,而且新颖性宽限期是不允许延长的,在此提醒申请人务必在首次公开后的6个月内进行专利申请,否则该公开的行为将会导致公开的技术成为现有技术,将会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该条款也隐含公开了只要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的基础上,为公共利益目的而首次公开的,将不受公开场地的限制,不再仅限于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申请人可在更多的平台对其技术进行公开。
该条款的增加大幅度打消了专利权人的顾虑,特别适用于现阶段先公开了应对疫情的药物以及设备,后申请专利的情况,使得专利权人可以在为了全国人民的生命健康着想的基础上先公开其技术构思,加快药物以及设备进入市场的步伐,确保药物以及设备能够以最快的速度生产并投入到对抗疫情的工作中的前提下,后进行专利申报,而且无需担心在先公开会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的问题。
第二、新版专利法中第四十二条新增了对新药的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条款:“为了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
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该条款表明新药在有效保护期将较短的情况下可进行期限补偿,这将为专利权人提供更长的专利保护时间,使得专利权人能够更充分的实施其专利进而获取收益,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提出,首先与医药行业特殊性密不可分——由于药监部门对于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的注册管理要求,创新药品从研发到上市往往需要耗费数年,其实际专利有效期限明显缩短,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早在二三十年前就设立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美国是最早设立这项制度的国家,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限补偿法》,即著名的Hatch-Waxman法案,对于专利期限延长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列入专利法第156条;日本在1987年设立、1999年修订完善专利延长制度,在日本专利法第67条中对该制度做出一般规定;欧洲议会在1992年颁布通过、1993年正式实施EEC1769/92法令,即《欧盟药品补充保护证书》,原研药企业对新药专利期限补偿都翘首以盼,而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延长了原研药专利期的同时,势必会影响仿制药企业的仿制计划,极大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可为什么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呢?具体的需要结合市场进行判断,根据数据显示,中国和外国类似,新药上市以后原来的专利期保护大致也就剩下七八年时间,此处的上市时间并不是专利授权的时间,而是新药经过临床研究后获批上市的时间,新药上市后才是该新药的有效专利保护期,本条款的增加大大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使得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受到更长时间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科研人员对于新药研制的积极性,具体的时间计算为:有效专利保护期小于14年的,药品获批上市的时间,减去专利申请日的那一天,再减去五年,得到一个数值(如果这个数值超过五年最长可以延长五年),这个数值加上原来的有效专利保护期为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但是增加期限补偿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超过14年的,最长延长至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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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新增了针对药品的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条款:“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
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本条款创新性地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三个部门之间关于药品行政审批和专利保护的链接写入法律,建立了中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要枢——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本条款规定了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可起诉至人民法院,也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从条款中穿插的语句来看,其提到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论是起诉至人民法院,还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都会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该条款的增加对原研药企而言,能够尽早“名正言顺”地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而不必非要等到仿制药有了生产制造、上市销售等实质行为后才可起
诉侵权,可以进一步有效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
纵观专利法的修改历程,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正在不断扩大,更多的从专利权人的角度出发,确保专利权人的利益,进而可以更有效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而对于新药而言,从1984年第一版专利法中,不保护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但保护这些产品的制备方法;到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引入了药品和化学物质的产品专利保护;再到2008年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涉及公共健康的强制许可制度,在第69条“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情形中增加规定了“(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再看到本次的新增条款,明显有针对性的提高了对药品的保护,相信更多的科研人员能够更努力的去研发相关药物,期待新冠疫情早日结束,也期待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王瑞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21.03.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1:35: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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