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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
文章属性
【案 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案 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对于禁止申请执行域外法院裁决的行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判断: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公共利益;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
际礼让原则;其他应予考虑的因素。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可以考虑中外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基本相同、审理对象是否存在重叠、被申请人的域外诉讼行为效果是否对中国诉讼造成干扰等。关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应着重审查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该损害既包括有形的物质损害,又包括商业机会、市场利益等无形损害;既包括经济利益损害,又包括诉讼利益损害;既包括在华利益损害,又包括域外利益损害。关于国际礼让原则,可以考虑案件受理时间先后、案件管辖适当与否、对域外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适度与否等。
正文
上诉人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
  申请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732号案):王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733号案):巫晓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734号案):谭伟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ConversantWirelessLicensingS.àr.l.)。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让简英格灵路**。
  授权代表:尼古拉斯·普罗科平科(NicholasProcopenko),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静,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文森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技术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终端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软件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申请人华为技术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康文森公司在本三案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得申请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以下简称杜塞尔多夫法院)就康文森公司诉华为技术公司、华为技术德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杜塞尔多夫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案件作出的停止侵权判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为支行为华为技术公司的上述行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出具了0400000560-2020年(保函)字0841号担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970万元。
  华为技术公司称,2018年4月20日,康文森公司向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称德国
诉讼),主XXX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了康文森公司专利号为EP1797…、EP1173…、EP1878…的标准必要专利,请求杜塞尔多夫法院禁止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销售、使用、进口或拥有相关移动终端产品,告知相关侵权行为和销售行为、赔偿侵权损害、销毁和召回侵权产品,并承担诉讼费用。康文森公司在德国诉讼中主张的上述欧洲专利分别与其在本三案中主张的专利号为ZL2005800…、ZL00804…、ZL200680014…的中国专利系同族专利。2020年8月27日,杜塞尔多夫法院作出判决,禁止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在德国销售、使用、进口或拥有相关移动终端产品。华为技术公司主张,根据德国法律,康文森公司提交担保即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一旦康文森公司向杜塞尔多夫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将要么被迫退出德国市场,要么被迫接受康文森公司高达本三案原审判决确定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十数倍的要价,对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并使本三案关于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终审判决难以执行,故有必要禁止康文森公司于本三案终审判决作出之前申请执行杜塞尔多夫法院的停止侵权判决。
  本院审查查明:
  (一)中国诉讼情况
  华为技术公司、华为终端公司、华为软件公司(以下合称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本三案诉讼,原审法院于当日受理并立案,案号分别是(2018)苏01民初232号、(2018)苏01民初233号、(2018)苏01民初234号。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请求判令:1.确认其在中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移动终端产品的行为不侵害康文森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00819…、ZL200580038…、ZL200680014…的发明专利权。2.请求就康文森公司所有以及有权作出许可的、声称并实际满足2G、3G、4G标准或技术规范且为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所实际实施的全部中国必要专利,判令确认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对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产品的许可条件,包括费率。
  2019年9月16日,原审法院作出(2018)苏01民初232、233、234号判决:1.对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请求确认在中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移动终端产品的行为不侵害康文森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00819…、ZL200580038…、ZL200680014…发明专利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对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与康文森公司所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应按以下条件确定:(1)许可专利:康文森公司所有以及有权做出许可的、声称并实际满足2G、3G、4G标准或技术规范且为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所实际实施的全部中国必
要专利。(2)许可产品: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的移动终端产品,即手机和有蜂窝通信功能的平板电脑。(3)许可行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许可产品,以及在许可产品上使用许可专利。(4)许可费率:上述许可行为中,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需要向康文森公司支付的费率为:单模2G或3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为0;单模4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为0.00225%;多模2G/3G/4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为0.0018%。并且,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仅需就含有ZL200380102…专利技术方案的4G移动终端产品向康文森公司支付上述许可费率。
  康文森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并立案,案号分别是(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33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34号,目前三案正在审理中。
  (二)德国诉讼情况
  康文森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杜塞尔多夫法院针对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起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诉讼。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EP1797…、EP1173…、EP1878…的
欧洲专利,其分别与本案所涉专利号为ZL200580038…、ZL00804…、ZL200680014…的中国专利为同族专利。康文森公司请求杜塞尔多夫法院禁止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销售、使用、进口或拥有相关移动终端产品,告知相关侵权行为和销售行为、赔偿侵权损害、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承担诉讼费用。
  2020年8月27日,杜塞尔多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了康文森公司专利号为EP1797…的欧洲专利,判令禁止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供、销售、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进口或持有相关移动终端,禁止向客户提供或者交付带有UMTS标准功能的手机和平板电脑,提供相关侵权行为和销售行为信息,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承担诉讼费用。该判决可以在提供240万欧元担保后获得临时执行。该判决认定,康文森公司向华为技术公司提出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要约未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康文森公司的前述要约中多模2G/3G/4G移动终端产品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约为本三案原审判决所确定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18.3倍。
  (三)有关中国同族专利的权利效力情况
  EP1797…欧洲专利系ZL200580038…中国专利的同族专利。2018年8月8日,国家知识产
权局作出第369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ZL200580038…中国专利权全部无效。康文森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专利确权行政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31: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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