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以下简称“大创计划”),加强“大创计划”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大创计划”的实施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学习、重在过程”的原则,按照“自由申报、公平评审、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造性与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三条我校“大创计划”按项目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按项目类别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通过编制商业
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开展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本团队“大创计划”(或其它创新活动)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的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大创计划”实行学校和教学单位两级管理机制。
第五条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学单位职责如下:
1.教务处职责
(1)研究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大创计划”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布署和指导全校“大创计划”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2)根据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情况,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规划各类别项目数与经费分配方案。
(3)监督和检查各有关单位“大创计划”的组织与管理情况。
(4)负责“大创计划”中创新训练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2.党委学生工作部职责
负责“大创计划”中创业实践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经费使用、项目材料存档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3.团委职责
负责“大创计划”中创业训练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经费使用、项目材料存档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4.教学单位职责
各教学单位须成立“大创计划”工作组,由教学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和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本教学单位“大创计划”创新训练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使用的监督及管理对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题等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存档。负责项目成果统计及汇编,组织项目成果展示,促进优秀成果的示范与推广应用。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大创计划”选题应符合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1.项目题目可由学生自主提出,也可由指导教师从科研、生产、实验、管理等领域的基础性、应用型和研究性项目中转化为学生能够完成的研究课题供学生申报。
2.选题要思路新颖,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鼓励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创新创业课程等资源开展相关研究工作;鼓励支持学生大胆创新,包容失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教育文化。
第七条申报条件
1.项目成员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须为全日制在读学生,且毕业时间不得超过项目结题时间。其中创新训练、创业训练项目负
责人及团队成员仅限本科生。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以本科生为主。
(2)项目团队成员人数为3-5人,且成员基本稳定,专业、能力结构较为合理。每位学生申报项目与在研项目合计不超两项且只能同时负责一个项目,同一学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组成团队。
2.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1)每个项目需有1-2名指导教师。
(2)指导教师应责任心强、学风正派、治学严谨、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较好创新性成果。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鼓励企业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制订研究方案,确定技术路线,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审查实验数据和实验报告,指导学生合理使用经费。
(3)每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大创计划”项目不能超过5项(包括历年在研项目)。
第八条学校发布“大创计划”申报通知后,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大创计划”宣传动员、组织申报、立项评审等工作,并将评选结果上报学校教务处,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校级项目,并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参评省级和国家级项目。
第四章项目实施及中期检查
第九条项目实施年限不得超过两年,且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推进,组织协调项目组全体成员认真执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的各项任务,并记录项目的研究过程。
第十条各单位须每年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内容、进度、阶段性成果及存在问题进行中期检查,对于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取消对其的支持。各单位须向学校报备中期检查情况,由学校统一进行公示。学校将对各单位开展的中期检查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允许无故中止项目研究,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成员、指导教师、项目题目、研究内容、申报单位等。确因退学、出国留学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完成研究过程,需退出项目团队的项目成员,应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报学校审批备案。
第五章项目结题
第十二条项目组按项目申报书要求完成研究工作、取得了预期研究成果,于立项第二年后方可申请结题。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结题验收报告书及基于项目取得的论文、专利、竞赛证书等佐证材料,参加结题答辩。
第十三条各单位组织答辩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给出项目评审结果,并将验收结果报学校备案。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26: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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