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申请导致超范围的几种常见修改方式

浅析专利申请导致超范围的几种常见修改方式
摘要:
专利申请中常见的修改方式主要有增加、删除式修改,在判断修改是否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时存在困难。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上述修改方式是否超范围,立足于整个技术方案,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出发,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
关键词:修改 超范围 增加 删除
一、引言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该规定的目的在于允许申请人进行修改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应避免申请人的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从而获得不当利益。而专利法第33条指出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除文字记载的内容还包括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及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难点在于判断修改是否属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二、删除式修改
删除的修改方式通常会导致保护范围的扩大,但是并非从权利要求中删除技术特征就必然会导致修改超范围,应当基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判断,包括删除技术方案和删除技术特征两种主要的修改方式。
2.1、删除技术方案
案例1[1]:一种防止纺织品印染加工差错及控制缩率的方法
原始公开的权利要求为:本发明是一个防止纺织品印染加工差错及控制缩率的方法,其特征是在纺织品被加工前增加一道工序,即在布端的布边上印上约30cm的刻度标记,印上被加工厂的符号并对纺织品编号。
实质审查中,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修改为:本发明是一个控制缩率的方法,其特征是在纺织品被加工前增加一道工序,即在布端的布边上印上月30cm的刻度标记,并对纺织品编号。即将原始公开文本中的“防止纺织品印染加工差错”和“印上被加工厂的符号”的内容删除。
实审审查意见认为:原始的技术方案是将“30cm的标记”和“被加工厂的符合”组合在一起使用的,上述修改删除“防止纺织品印染加工差错”和“印上被加工厂的符号”,这种技术特征的删除导致技术方案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意见认为:请求人上述删除后的技术方案“一个控制缩率的方法…”,虽然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相对应的完全一致的文字记载,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本申请原始记载的权利要求中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能够解决两个不同的技术问题(1)“防止纺织品印染加工差错”和(2)“控制缩率”,而且其中通过技术方案“在纺织品被加工前增加一道工序,即在布端的不便上印上约30cm在染过程中不褪的刻度标记”能够解决第(2)个技术问题,通过方案“在纺织品被加工前增加一道工序,即在布上印上被加工厂的符号”能够解决第(1)个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两个能够解决不同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由本申请的原始记载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在该案例中,形式上看是对技术特征的删除,然而其实质上是删除的并列技术方案,如果删除的技术特征构成单独的技术方案且该部分及保留的部分能够单独的解决技术问题、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则构成独立的技术方案,对于该种情形,删除并列技术方案是允许的。
2.2、删除技术特征
判断删除技术特征是否构成超范围,应当判断该技术特征是否是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一项必要技术特征是不符合规定的。
案例2[2] :一种棕纤维弹性材料的生产方法
原权利要求1为“一种棕纤维弹性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棕片、棕板分解成为棕丝,把棕丝经卷曲定型后形成卷曲的棕丝,然后把卷曲的棕丝用气流吹成三维分布状后喷胶,使棕丝之间节点粘合,最后再热定型。”
原申请说明书记载“一般的棕产品比较粗糙,常见到的就是棕垫、棕靠背等,由于不采取任何有效的处理方法,使得这类的棕的产品缺乏弹性,使用起来并不适用”、“本发明是这样实现的……从而得到了卷曲的棕丝……”。
修改方式为:增加一项产品权利要求“一种棕纤维弹性材料,其特征在于:这种弹性材料所用的棕丝长度为60~200mm,棕丝呈三维方向均布,棕丝与棕丝之间的交点有黏胶”。即没有记
载该棕丝为卷曲的棕丝。
原申请文件记载现有技术由于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处理方法而导致一般棕产品缺乏弹性,其发明目的在于“发明一种生产方法,生产一种弹性较好的棕材料”、通过该方法“……从而得到了卷曲的棕丝……”,即其通过卷曲的棕丝来提高棕产品的弹性。由此可见,原申请文件中的“卷曲的棕丝”是必要的,其技术方案是要得到卷曲的棕丝,然后利用气体把卷曲的棕丝吹成三维方向分布后使棕丝接触点胶结,从而得到弹性较好的棕产品,因此“卷曲的棕丝”是实现该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是不允许的。
三、增加式修改
申请人为克服出于某些考虑,往往会在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看似保护范围变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案例3:立式空调器
该案例第一次修改的部分权利要求:……当所述出风部件下降至运动行程下端时,所述第一出风口隐藏在所述容纳腔内,当所述出风部件上升至运动行程上端时,所述风道筒的下端与
所述内筒体的上端之间密封。
其新的权利要求1除简单合并权利要求还增加技术特征“当所述出风部件上升至运动行程上端时,所述风道筒的下端与所述内筒体的上端之间密封”,而说明书中仅记载“空调器关闭时,出风部件40在升降机构的带动下下降至运动行程下端,所述风道筒41、所述导向筒42和导风组件均隐藏在所述容纳腔 53a内,从而避免灰尘等进入空调器内”,并未明确记载“当所述出风部件上升至运动行程上端时,所述风道筒的下端与所述内筒体的上端之间密封”。
申请人认为,当所述出风部件上升至运动行程上端时,风道筒的下端与所述内筒体的上端之间必然为密封或者不密封,申请人将其具体限定为密封,保护范围进一步缩小,修改不超范围。
然而,原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中对出风部件上升至运动行程上端时,风道筒的下端与所述内筒体的上端之间的连接关系没有明确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此时两者之间的关系为密封,因此修改超出了原始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四、结语
对于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属于“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需要注意:(1)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基础上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并综合判断;(2)判断的对象是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不能局限于某个或某几个技术特征;(3)不要让修改后保护范围的变大或缩小而影响是否修改超范围的判断。
参考文献
[1]专利复审委员会 研究处.专利复审委员会业务专题选编—第二辑:申请/专利文件的修改,2010.3:16-19
[2] 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法第33条的理解与典型适用,2013年: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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