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目前包括我国在内世界各国信息产业界、法律界和政府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而要进行法律保护,其前提就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以之作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基础。尽管迄今为止法学界还没有到一个很理想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形式,但是各发达国家以及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均根据各自情况在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中给予软件保护。在目前世界各国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大多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以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及其他法律的保护为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就是由这些专门的法律所构成的完整的保护体系。著作权法主要对计算机软件的作品性进行保护,但并不保护软件的构思,而软件中的构思技巧和技术方案恰是软件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专利法是著作权法保护之后逐渐受到重视的一种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它可以保护软件产品中最核心的技术构思与逻辑。但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三性专利审査标准严格且难以实施,因此很多软件并不能通过申请获得专利。以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点在于它既可以保护表达”,也可保护思想”,且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但它的缺点在于需花费大量的成本和严密的措施来防止泄密,而且不能阻止第三人通过自行开发、反向工程产生同样功能的软件。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区别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依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不同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的客体,其特殊性呈现于较多的方面,这也强调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为人类智慧的表现形式,同时具备着作品性及工具性双重属性;计算机软件在研发设计的过程中,实现着思想内涵与表现形式的高度融合,两者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使得界定区分较为困难;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更新周期逐渐缩短、更新换代逐渐加快,增加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计算机软件的研发设计成本普遍较高,但复制推广的成本却相对较低;计算机软件具备着较强的国际通用性等。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的客体的以上诸多性质,强调着计算机软件并非一般的作品及技术,强调着不可将计算机软件这一知识产权客体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一视同仁,要综合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给予知识产权法律上的相应保护。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纯粹专利保护制度之下的保护无法满足保护需求
纯粹专利保护制度之下的保护要求相对较高,且保护条件相对有限,该种立法保护的弊端与问题需要新立法模式予以解决,进行立法保护的相关条件及要求的合理适当降低;产品的专利申请时间长、申请成本高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计算机软件作为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的客体,申请保护中也同样存在着该种问题。就国际大环境而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经历着针对著作权的单维保护向著作权及专利权的双维保护模式的转变。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实现着与计算机发展技术的紧密结合,该种发展变化趋势就其原因主要是,计算机软件行业的产业化以及计算机软件的独立,最终导致计算机软件方面的法律保护类问题的出现。在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之初,某些国家尝试依据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是实用性及技术性,采用专利法对其实施保护,但某些软件程序并不符合专利的特征要求,利用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保护的效果并不显著。
2.知识产权保护践行并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虽然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已经完成从无到初具规模的发展脱变,在法律层面上著作权法律法规已将计算机软件收入到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同时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采用以著作权法的保护作为主要切入点、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的单行法的制
定与完善的保护制度,就保护制度的总体架构隶属于著作权法之中,这与国家制定的其他的行政法规存在较大区别,也与其他发达国家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其专利保护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致使计算机软件的盗版较为猖獗。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打击存在着政府部门的大包大揽的传统管理观念,社会动员程度较低。计算机软件盗版现象猖獗的其他产生原因也较为复杂,主要体现在国家经济的发展现状、计算机软件的价格、计算机软件使用者的法律水平及计算机软件研发者的法律维权意识等,广泛的开展计算机软件的盗版综合治理也是实现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途径。
三、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改进对策
1.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问题的解决对策
计算机软件产业逐步实现与计算机硬件产业的分离,使得计算机软件逐步的成为市场价值更为广阔的高新技术,适合计算机软件行业发展的保护措施需求的紧迫性变得越来越强烈;而到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初具规模的时候,针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体系确立的必要性显得更为突出,国家开始强化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但就立法保护的效果而言,仍需要立法保护中适当的降低软件在进行交易方面的成本,确保软件开发者合理的社会
收益,从而推动计算机软件的产业化发展;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新的立法保护模式中,明确的指出保护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据保护条例来执行,而没有做出规定、规定不够明确、条件发生变化的要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实现软件的有效保护及软件交易成本的降低。
2.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践行问题的解决对策
转变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打击的理念,将最终的违法打击途径确立为良好的司法环境的组建,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要将软件的行政及司法保护确立为重点,充分利用行政执法这一国家执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将行政调查及处理力度的强化确立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核心,给予软件研发使用的相关权利人以足够的法律保护,并给予侵权者以应有的制裁及惩处;软件行业内的诸多协会是软件企业中形成的自治性的组织,虽然并不具备行政执法及司法等管理权限,但却在市场调查、信息的咨询评估、业界信息的交流、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方面具备法律所无法比拟的优势,要充分的发挥软件行业内相关协会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四、结语
虽然目前计算机软件的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且有了多种多样的保护方法和立法保障,但是目前在保护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在范围界定的问题上就有难度,争议不断,再加上计算机软件作为新兴的智力劳动成果,其自身内涵界定也一直都有争议,这就使得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学术界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在法律条文中,难以形成明确的、公认的内涵定义和评判。版权保护方式、专利保护方式、商业秘密保护方式或者其他的法律保护方式,都不断地受到学术上的、法理上的质疑和挑战。并且在实践中,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评判也往往是左右摇摆不定,难以有统一的尺度。虽然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难以处理的棘手的事情,但同时也是一个热点的、受到社会关注的问题,产权保护必须紧跟计算机软件的发展步伐,对软件开发者的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严厉打击一切的侵权行为,才能保证软件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樊云峰.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D].郑州:郑州大学,2007.5
[2]王岳,陈遊芳.计算机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分析与建议[J].山东纺织经济,201210
[3]刘国强,窦卉,许振霞.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论坛(下半月).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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