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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陈昌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高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昌泉,男,汉族,1957年6月26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晓宁,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妍,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瞿晓峰,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如东县三宝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陈高村。
  法定代表人秦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桥民,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俊,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陈昌泉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4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9年12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陈昌泉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晓宁,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妍、瞿晓峰,被上诉人如东县三宝工具有限公司简称三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桥民、周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涉及陈昌泉拥有的名称为快速活络扳手、专利号为2019201904008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
  针对本专利,三宝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有关规定。
  2019年12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08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0828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38: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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