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精粹】李顺德对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思考——中国知识产权名家...

【讲座精粹】李顺德对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思考——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3讲内容精编
    2016年10月14日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顺德教授做客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十三讲,在深圳大学文科楼三楼法学院第一会议室作了题为:“对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思考”的讲座。
该讲座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张玉敏教授主持,由深圳大学法学院朱谢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祝建军副院长、超凡知识产权研究院杨静安副院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李扬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邓宏光教授担任与谈人,全国各地400余人通过“西南IP”线上分享了该讲座的同步文字直播。
                              (主讲人:李顺德教授)讲座伊始,李顺德教授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问题的提出和背景的介绍开谈对中国目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看法和思考。他首先提出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要在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大框架之下进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要求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项要求,也是现在在修法当中重要的指导思想。
同时,李顺德教授指出《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中有关行政执法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2016年国庆节前,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一次针对《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同志和学界其他学者参加会议,并提出了行政执法问题等的修改稿征求意见。接着李顺德教授从宏观方面就我国当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谈了六点看法。
第一,知识产权执法概念。李顺德教授指出在WTO和TRIPs协议背景下形成的知识产权执法概念包括了知识产权司法、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等内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取得行政授权的组织,为了实施、执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完成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是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和取得相应行政授权的组织,依据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管理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事务,为公民和社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行为。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可以被分为知识产权专业行政执法、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直接执法和知识产权准司法机构执法等3类。其中行政准司法机构(Administrative Quasi-Judicial Agencies)是指国外对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行政机构的统称,这些行政机构担负着类似于司法机关的职
能,针对由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行政机关对其他当事人侵害相对方合法权益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而提出的相关请求,按照相关的司法程序进行审理、裁定。
“行政准司法机构”的裁定不同于一般行政机构的行政裁定,必须对裁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做出充分说明,通常被认定为是一级司法裁定,具有司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需要设置相应司法程序由法定的司法机关对其承担相应的司法审查职能,对于其裁定的司法审查如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判决或裁决的司法审查一样,是以上诉方式而不是以提起诉讼方式进行司法救济,做出裁定的行政机构不作为被告。
第二,知识产权实行专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准司法机构执法与司法平行的“双轨制”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长期以来有一种流行的说法,称中国内地在知识产权方面实行的行政执法与司法平行的“双轨制”在世界上是特有的。其实,这种流行的说法是不对的,至少是不确切的。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双轨制”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实行的是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执法、专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与法院等司法机关司法并存的双轨制。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双轨制的特在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承担行政执法职能。
关于行政执法与司法孰优孰劣,行政执法与司法“双轨制”是否需要长期共存等问题的争议,应该说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可以不必再争论下去。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与司法“双轨制”是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将会相辅相成、长期共存。但是,这里所说的行政执法主要是指专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准司法机构行政执法。
第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直接行政执法职能具有中国的特。根据相关人员到日本、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印度、新加坡、泰国等国家实地考察,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收集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以列、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相关资料,国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不包括直接行政执法:
(1)知识产权登记;(2)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合同登记;(3)知识产权相关数据统计;(4)知识产权法律、政策起草、制定及管理、实施;(5)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发布,提供多样化的信息资源和信息工具,为公众查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提供方便;(6)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7)研究和推动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商业化;(8)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9)知识产权争议调解;(10)知识产权普及、宣传、培训、教育。
李顺德教授提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要不断的加强和完善,诸如知识产权登记、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合同登记、相关数据的统计、知识产权法律政策起草制定及管理实施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目前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扩大、加强行政管理和服务中去。
第四,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具有行政直接执法职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李顺德教授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具有行政直接执法职能的原因,在中国内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之初,有关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尚未建立,仅仅依靠司法机构难以胜任,需要行政机关的辅助,所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具有行政直接执法职能。李顺德教授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负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已经出现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分开的趋向,诸如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和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就有这样的反映。
同时李顺德教授也指出,所谓通过行政途径维权的成本低的实质是降低了权利人的成本,却增加了社会成本,由社会公共资源负担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中国政府直接承担了过重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负担,需要动用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用于为少数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权利,这
种做法不符合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等“私权”的基本原则,而且也给其他国家国民传递了一个错误的信号,使他们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时往往放弃正常的司法救济,一味要求中国内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甚至直接或通过其政府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要求中国政府直接干预立法、司法等具体法律事务。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1:31: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45755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行政   知识产权   执法   管理   司法   机关   教授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