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类专利申请—恢复优先权请求书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此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专  专
  或
请  利
申请号或专利号     
递交日
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号条码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挂号条码
请求内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6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
该申请为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8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
请求恢复优先权的理由: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6条请求恢复的优先权
序号
原受理机构名称
在先申请日
在先申请号
1
2
3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8条请求恢复的优先权
序号
原受理机构名称
在先申请日
在先申请号
1
2
3
附件清单   
已备案的证明文件备案编号:
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⑧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栏的内容应当按请求类型勾选。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的,请使用恢复权利请求书。
四、本表第③栏,应当清楚扼要地叙述恢复优先权的理由。
五、本表第④⑤栏,应当根据请求类型分别在相应栏内写明请求恢复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在先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
六、本表第⑥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七、请求恢复优先权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恢复费、优先权要求费,同时应当办理相应手续,例如: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等。
八、本表第⑦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银行/邮局汇款、直接向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缴费时应当写明正确的申请号/专利号、费用名称及分项金额,未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缴费更多详细信息及办理缴费业务,请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4:40: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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