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陈万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市监处罚〔2022〕6013022号 |
被处罚对象 | 陈万强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2022〕6013022号; 案件名称:陈万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陈万强;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2年1月4日始,当事人陈万强在***永平社区***520号东边间设立糊盒加工场所,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情况下,对外承接糊盒加工业务,至案发止因当事人未建立账册,经营额及利润无法计算。 另查:当事人陈万强于2022年1月4日始承接糊盒加工业务,客户林元沈向当事人陈万强提供了“国窖1573”牌酒包装盒半成品4666套(上套、底座(金)、底座内衬(红)、底座内衬(金)),委托当事人手工糊盒“国窖1573”牌酒包装盒,加工费1.2元/个,当事人承接该业务后开始加工,在案发止已加工“国窖1573”牌酒包装盒1830个,其中客户林元沈已提走“国窖1573”牌酒包装盒1620个,并支付给当事人陈万强加工费1944元,该行为于2022年1月18日被本局依法查获。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上述酒包装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包装物。 另查:当事人林元沈于2022年1月3日在***至新安社区路口(老龙金线)向一女性货主(具体姓名不详)购买“国窖1573”牌酒包装盒(配套半成品)4666套,支付2450元(现金支付),而后运送到***永平社区***520号东边间,委托陈万强糊制“国窖1573”牌酒包装盒,加工费1.2元/个,至案发止,当事人陈万强为其糊制“国窖1573”牌酒包装盒1620个,并收取加工费1944元,当事人林元沈提取成品的“国窖1573”牌酒包装盒1620个,全部销售给***至新安社区路口(老龙金线)女性货主,销售价格2.4元/个,共计3888元,该行为于2022年1月18日被本局依法查获。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上述酒包装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包装物。;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行政处罚内容:建议对当事人陈万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在扣侵权的“国窖1573”牌酒包装盒3046(套、个); 三、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44元,处以1000元,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以8000元,合计10944元,上缴财政。 建议对当事人林元沈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3888元,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以20000元,合计23888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3-2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21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4:19: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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