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赣民三终字第48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顶呱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长连,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建国,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建华,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满江,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延军,浙江苏泊尔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周春秋,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32503*********,湖南省娄底市人,系萍乡商城A区新春百货店业主,住萍乡市永昌大市场小区41单元302室。
上诉人中山市顶呱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顶呱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苏泊尔公司)、原审被告周春秋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萍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12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顶呱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建国、涂建华,浙江苏泊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满江、宋延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周春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浙江苏泊尔公司成立于1998717日,是一家专门生产厨房用具、不锈钢制品、小型家电及炊具的企业。该公司依法受让了多个注册商标,分别是第1726405SUPOR苏泊尔组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是电平底高压锅、热水器、电炊具、电压力锅等商品,注册有效期为200237日至201236日;第870579苏泊尔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是电高压锅、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电器玩具等商品,注册有效期为1996914日至2006913日,2006817日核准续展注册
有效期限自2006914日至2016913日;第3327882SUPOR苏泊尔指定颜组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是电平底高压锅、电炊具、电压力锅等商品,注册有效期为200447日至201446日。另外,还受让了第21类商品上苏泊尔文字商标、SUPOR”英文字母商标及SUPOR苏泊尔组合商标四个。浙江苏泊尔公司生产的苏泊尔电饭煲外包装使用黄、白两种调,黄、白两之间以S”形弧线予以分开,商标标注在黄部位,煲体置于白部位,外包装上标注的商标是第3327882SUPOR苏泊尔指定颜组合商标,注明生产产家为浙江苏泊尔公司。2002312日,浙江苏泊尔公司使用在高压锅商品上的苏泊尔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驰名商标。20041月,苏泊尔企业商号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2006年浙江苏泊尔公司 “苏泊尔被商务部认定为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20081013日,浙江苏泊尔公司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守合同重信用单位200812月,浙江苏泊尔公司拥有的SUPOR苏泊尔组合商标被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授予浙江出口名牌。另外,浙江苏泊尔公司拥有武汉苏泊尔压力锅有限公司等11家关联公司,以上关联公司均有权使用苏泊尔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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